開會時間。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時間由現行刑訴法中的“第壹次訊問後”提前到“從第壹次訊問日起”,新刑訴法還取消了涉及國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必須經偵查機關批準的限制。完全吸收了律師法的規定。2.會議程序。新刑訴法吸收了《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律師會見,可以出示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證)。3.會議程序。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被監聽的規定,取消了現行刑事訴訟法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派員在場的規定。對於壹般案件,律師會見應直接向看守所提出,最遲必須在48小時內安排。這壹規定在壹定程度上解決了偵查階段必須由辦案機關安排律師會見的問題,但看守所48小時的寬限期在實踐中可能會帶來新的問題。而且“四十八小時”壹旦成為常態,將直接影響到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的整體會議效果。4.會議的範圍。與《律師法》不同,新刑訴法取消了涉及國家秘密案件偵查階段律師會見應當經偵查機關同意的限制,但增加了“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人員,應當經偵查機關同意”的限制。所以,實際上相對於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人員的範圍有所擴大。即律師會見權相對於現行法律規定明顯減少。5.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不會被監聽。新刑訴法關於律師與犯罪嫌疑人會見的規定充分吸收了《律師法》第33條的規定,但又與《律師法》明顯不同。綜上所述,刑事案件的原告和被告都有委托律師為自己辯護的權利,而被告壹般可以在采取強制措施的當天會見,所以要及時會見主律師,才能在第壹時間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權利。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第壹和第二段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