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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的主要權利

辯護律師的主要權利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其進行的分析: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 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1、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 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2、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3、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

4、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了解有關案件情況。

5、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6、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

7、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8、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9、律師可以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自行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10、律師擔任辯護人的,其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

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專門維護者。辯護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承擔辯護職能,這壹訴訟職能獨立於控訴職能和審判職能。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參與人身份,依自己的意誌依法進行辯護,獨立履行職務,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既不受公訴人意見左右,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誌左右;既不能成為“第二公訴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辯護人與出庭公訴的檢察人員的訴訟地位應當是平等的。他們均服從法庭審判人員的指揮,依法履行各自的訴訟職能,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辯護人承擔辯護職能時,僅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其法定職責就是忠實於案件事實真相,尊重客觀證據、堅持真理,既不能主觀想像、猜測,也不能歪曲事實,以有效地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近親屬,其實都是可以為其委托辯護律師的,並且按照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從被第壹次采取了強制措施之日起,就能夠委托律師提供幫助。當然,《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可以擔任辯護人的並非只有律師,但需要符合規定的條件。換言之,也不是任何人都能成為辯護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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