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可見,辯護律師是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相關知識:實踐中,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必須具備以下證據:(1)申請人必須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2)必須提交申請。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應當在程序上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單位名稱、住所等基本情況,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內容,需要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理由以及需要證明的事實。(三)符合申請時限。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在不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4)提供必要的證據線索,線索應當與證據有實質性關聯。(五)支付人民法院收集證據的必要費用。法院駁回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應當向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通知書應當告知不予許可的決定及理由。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後的第三日,向受理復議申請的法院書面申請壹次。法院應復審壹次。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答復。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律師法》第三十五條: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件需要,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