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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什麽時候可以查閱案件材料?

法律分析: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辯護律師查閱案卷是可以的。此時,他們需要提交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證書和授權委托書。根據法律規定,律師在辦理案件時,可以向法院、檢察院申請查閱、復制案卷材料。查閱卷宗時,需提交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函)及授權委托書。1.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也就是說,案件到檢察院後,律師可以查閱、復印所有“案件相關材料”。這樣的規定有助於律師盡早了解指控所依據的證據體系,有足夠的時間處理。新刑訴法的這壹規定使律師能夠更有效地行使辯護權。2.律師申請調取尚未提交的有利證據的權利已經成立。即“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據材料沒有提交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調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

第四十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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