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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是否有權調查取證?

律師可以根據案情調查取證。

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機構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案件事務有關的情況。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保障律師調查取證權是建設法治國家的需要。壹個沒有律師制度和律師的國家不是法治國家。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的完善意義重大。完善不僅有利於保障辯護律師的實體權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控辯平衡,實現司法公正和公平。具有調查取證權的國家機關為查明案情、收集證據、扣押違法行為人而依法采取的專項活動及相關強制措施。

律師有權調查收集證據。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根據相關法律“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托,調查、策劃收集相關訴訟和非訴訟證據。

綜上,律師可以根據案情調查取證,建議咨詢當地派出所或律師事務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五條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第四十條律師在執業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謀取當事人有爭議的權益;

(三)收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

(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案的;

(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致使對方當事人無法合法取得證據的;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糾紛的;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正常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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