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辯護權的發展現狀

辯護權的發展現狀

就目前情況來看,立法者修改刑事訴訟法的立法意圖並沒有在司法實踐中得到充分體現。公眾、檢察院和法律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人們普遍接受的。他們的工作是實現法律和公眾的知識,而律師的工作也是實現法律。人們對此知之甚少,甚至有些法律部門的人也有這種看法,導致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依法執業權。

壹個

在傳統觀念的影響下,社會各界對律師的工作並不完全理解,持有偏見。

中國在歷史上是壹個官僚國家,行政權很大,司法權從屬於行政權。壹般情況下,人們遇到糾紛,總會期待壹個“大師”來主持正義。所以主持正義就成了官員說了算的事情。官辦最大的特點就是重實體輕程序。“青田法師”按照自己的意圖審判案件,沒有程序限制監督司法公正。在中國古代,訴訟機構壹直采取職權主義,被告的權利被忽視,因此不允許他們享有辯護權,也不允許訴訟人參與訴訟。第二,“訴訟人本身的價值在於純粹的經濟利益”。正是因為以上原因,傳統上,律師行業在中國壹直不被重視,是壹個被排斥的職業。習慣上把律師當訴訟律師或者形象差的老師辭退。

隨著現代法制的建立,特別是我國改革的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壹個完善的法制環境。市場經濟的主要目的是公平競爭,法律的作用是維護公平。因此,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依法治國,簡單來說就是國家的治理必須以法律為依據,壹切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法治要求無論是國家所代表的公權,還是個人所代表的私權,都要按照法律的規定來行使,因此制衡就顯得尤為重要。在現代國家制度中,制衡被提出來作為保障民主的重要手段。從大的方面來說,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有效地監督了國家權力;從小處看,在壹些涉及特定問題的案件中,律師代理或辯護成為有效倡導和監督各方依法參與社會或經濟活動的關鍵因素,是社會制衡的有效力量。

可見,律師的工作就是協助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軌道進行活動。以刑事案件為例,律師參與刑事訴訟主要是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這是憲法賦予的權利。由於被告人對法律的無知,律師作為辯護人可以充分維護被告人的權益。不讓無辜的人被追究罪行,不讓輕微的罪行被重判,這其實是法律的要求,是現代法律對人的基本權利的保障。因此,律師在刑事辯護過程中的作用不是為犯罪開脫,而是保證被告人依法充分行使辯護權,維護法律而不是踐踏法律。但由於傳統思維的影響,有壹種觀念認為律師就是幫壞人鉆法律的空子,為壞人說話。不可否認,可能鉆法律空子、顛倒黑白的律師是極少數,但絕大多數律師都是在《律師法》和《執業規則》的規定下從事維護法律的工作。

律師的工作更註重程序的公正,容易讓壹些檢察部門認為律師阻礙案件的順利審理,從而對律師產生懷疑和誤解。

法律的正義包括結果的正義和程序的正義。在司法過程中,尤其是在訴訟過程中,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結果的正義。對於這壹矛盾,壹致的觀點是程序公正比結果公正更重要。因為,如果不能實現程序的公正,結果的公正根本無從談起,而只談結果的公正,不註重程序的公正,也可能產生冤假錯案。程序正義是法律的宏觀正義;但結果的公正是針對具體案件的微觀公正,所以程序公正遠比結果公正重要。如果能實現程序正義,結果的正義就有了保證,程序正義會進壹步促使政府官員依法辦事,不濫用職權。這也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律師業務“程序”更重要的意義。

基於以上原因,律師在辦案過程中,不僅幫助當事人在結果中尋求正義,而且在司法過程中起到制衡作用。特別是在刑事辯護過程中,律師可以通過辯護找出證據的疑點和執法人員的違法點,都是為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維護法律的公正實施。我國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頒布後,對刑事審判中的壹些原則進行了修改,如“未經法庭審判,不得對任何人定罪”、“證據必須經過質證才能確認”等。這些原則是律師工作的重點。當然,與舊的刑事審判原則相比,這些方面無疑增加了檢察部門的工作難度。由於大規模刑事審判過程中律師與檢察部門的角度不同,律師依法提出異議時,往往被檢方視為有針對性地設置障礙,甚至視為與被告人串通。正是因為這個原因,律師的職業權益受到侵犯,大多發生在訴訟過程中。

因此,正確認識程序正義的意義,對於協調檢察部門和律師的工作具有重要作用。控辯雙方在案件審理中雖然分工不同,但目標是壹致的。檢察部門只有了解這壹點,才能消除不必要的疑慮和誤解,從而有效減少侵權案件的發生。

律師作為刑事訴訟結構中不可或缺的壹環,也是最薄弱的壹環。

雖然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在完善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和權利方面有所修改和增加,但在平衡控辯雙方訴訟權利方面仍存在缺陷。

1.論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設立律師提前介入權,是為了保證犯罪嫌疑人能夠及時獲得律師的法律幫助,使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獲得足夠的時間和手段準備辯護。但《刑事訴訟法》在作出這壹規定的同時,也規定了“偵查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派員在場”。在司法實踐中,壹些部門濫用這壹權利,甚至限制律師會見的時間和次數,而不管案件的情況是否需要,這與聯合國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所有被逮捕、拘留或監視居住的人都應有充分的機會、時間和便利條件”是不同的。不拖延,不被竊聽,不被起訴,完全保密,律師可以上門與他們協商,這種協商可以在執法人員看得見,聽不見的範圍內進行。這使得律師和原告在這壹訴訟權利上極度失衡,導致司法實踐中難以實現立法初衷。

2.論律師的閱卷權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了律師的閱卷權,但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只能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而在庭審階段,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實材料,律師難以很好地發揮作用。我國在刑事審判模式上吸收了國外對抗制的壹些因素,實行法院指揮下的對抗式審判模式,加劇了律師與控方的對抗功能。但由於律師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無法看到全部案件材料,律師享有的權利與控告人享有的權利明顯不平衡,律師做出的有力辯護有賴於所有材料的依據。

為此,《關於律師在聯合國作用的基本原則》規定,主管當局有義務確保律師有足夠的時間查閱其掌握或管理的相關材料、檔案和文件,以便律師能夠向其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並應盡快在適當的時間提供這種查閱機會。

3.律師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了律師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但這壹權利在刑事偵查階段是不具備的。同時,律師權利的行使取決於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同意,或者向檢察機關或審判機關申請協助,這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難以落實。按照我國現行的刑事審判模式,這就增加了律師的責任,律師為被告人提供辯護。主要看律師對證據的把握。律師提前進入,沒有調查取證權。在審查起訴階段,他們看不到全部案卷,很難做到與控告人的相對平衡,更難以在法庭上與控告人形成強有力的對抗。

律師隊伍還需要不斷提高素質,加強建設。

雖然整個律師隊伍得到了社會的認可和尊重,但是由於發展速度快,發展不平衡,律師的素質參差不齊。少數律師在辦案過程中唯利是圖,違背職業道德和法律規定,幫助犯罪分子顛倒黑白、偽造證據,甚至直接參與違法活動。這樣的律師也是整個律師團隊被誤解的原因之壹。對於這樣的少數律師,當然不在律師權利保護的範圍之內,但是從這樣的律師身上,我們可以看到,律師素質的提高是防止侵犯律師權利案件的壹個重要方面。

律師執業保護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中有壹些關於律師權利保護的規定,但大多比較籠統,缺乏可操作性,尤其是針對律師行業的特殊性。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必然會遇到壹些問題,保護措施的不完善為律師權益受到侵害提供了機會。

  • 上一篇:受害者諒解書的作用
  • 下一篇:亳州刑事律師收費標準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