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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有會見權嗎?

刑事案件辯護人權利:1,會見通信權。2.看報紙的權利。3.調查取證權。4.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訴和控告。5.知情權。6.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的權利。7.剝奪辯護權。8.經被告同意的上訴權。9.有權要求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壹、刑事案件中辯護人有哪些權利?

1.會見通信權是指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從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刑事訴訟法》第36條)

2.閱卷權是指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案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該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實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刑事訴訟法》第36條)

3.調查收集證據權是指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其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調查取證前註意本條中的限制。同時也要知道,這壹條只給了辯護律師,其他辯護人沒有這個權利。

4.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訴控告,是指當公安、司法人員非法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利時,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不知道申訴控告或者害怕、不能提出申訴控告的情況下,辯護人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訴控告。

5.知情權是指辯護人有權在開庭三天前獲得出庭通知。(《刑事訴訟法》第151條)

6.參加法庭調查辯論權是指在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訊問被告人後,辯護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提問;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證人和鑒定人提問;庭審中,辯護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在法庭辯論階段,辯護人可以就證據和案情發表意見,可以與控方進行辯論。(《刑事訴訟法》第155、156、159、160、175、176條,《律師法》第三十條第二款)

7.拒絕辯護權是指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律師法》第29條第2款)

8.經被告同意的上訴權。辯護人征得被告人同意後,可以對第壹審判決、裁定提出上訴。

9.請求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權利,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采取的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律師可以請求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第二,法院指定辯護人。

(壹)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

1.被告是盲、聾、啞的;

2.被告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3.被告是未成年人。這裏的“未成年人”是指審判時的未成年人,犯罪時的未成年人,審判時已滿18周歲的不包括在內;

被告是壹個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2)可以指定辯護的情形。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為其委托辯護人。此外,最高法院規定,在以下七種情況下可以為他指定辯護人: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

2.本人確實沒有經濟來源,家庭經濟情況無法查清;

3.本人確實沒有經濟來源,家屬反復勸說仍不願意承擔辯護律師費用;

4 * * *同壹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有委托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

6.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7.人民法院認為檢察意見和調取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適用於審判的各個階段,包括壹審、二審、再審。要聯系上壹個知識點:拒絕抗辯中被告拒絕抗辯時的處理方法。

刑事案件的辯護人通常由專門的律師擔任,但在某些情況下,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也可以自己擔任辯護人。在最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出現了“值班律師”的規定。需要註意的是,值班律師只是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服務,並不屬於辯護人,自然不會享有調查取證、查閱案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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