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訴案件的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辯護律師有閱卷、會見和通信的權利。壹般辯護人只有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才能行使閱卷權。案卷包括案件的訴訟文書和證據材料。
相關法律: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四十七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應當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案卷包括案件的訴訟文書和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移送起訴,審查起訴的案件退回補充偵查、變更管轄或者提起公訴的,應當及時告知辯護律師。
第四十八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律師以外的辯護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或者會見、會見被羈押、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負責批捕、起訴的部門應當進行審查,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並在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辯護的方式和辯護人的範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
第四十條辯護人有查閱案卷的權利。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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