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學者認為,刑法應該包含的不是被告,而是國家。因為,在壹個和平的社會裏,國家權力暴力最頻繁、最容易發生的地方就是刑事訴訟,刑事訴訟可以合法地剝奪公民的財產、自由甚至生命。在強大的國家機器面前,任何個體都是弱小的。壹旦弱者的合法權利得不到保障,不僅會對弱者造成不可逆轉的傷害,更重要的是會導致公權力的濫用,成為壓制公民的合法手段,那麽民主法治的大堤就會崩塌。因此,刑法首先要遏制國家,方法主要有兩種:壹種是通過罪刑法定來防止國家處罰權的任意推出;二是建立刑事辯護制度,賦予個人對抗國家權力的合法手段,保護被告人的人權不受國家刑罰權的任意侵犯,促進國家刑罰權的正確行使。刑事辯護的正當性在於,限制權力不等於抵制權力,保障人權不等於放縱犯罪。所以,律師的辯護行為雖然直接體現在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但結果是維護整個公平正義的法律制度。培根在《論正義》中說:“壹個不公正的判決,比許多違法行為更嚴重。因為這些違法行為只是汙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卻毀了水源。”可見,不公正的國家司法行為比公民的犯罪行為危害更大。刑事辯護無疑是防止水汙染的制度之壹。在中國,辯護權是壹項明確的憲法權利,這無疑是刑事辯護正當性的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