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技巧;美國法律界最受歡迎的律師愛德華?威廉姆斯(Edwa提問是壹門藝術;對於參加過俄勒岡競賽制度辯論的讀者來說,威廉姆斯的說法算不了什麽;俄勒岡規則基本規定了詢問和辯護的權利義務;因為回答者只能回答,不能問提問者;因為照搬英美法院的詢問是俄勒岡州競賽制度的重要階段,沒有;(1)問題的準備;優秀的提問在相當程度上取決於臨場反應,但這並不意味著;逆向思維;在分析位置時。
審訊和辯護技巧
美國法律界最受歡迎的律師愛德華?愛德華·本內特·威廉姆斯曾在接受《時代》雜誌(1959.6.22)采訪時談到提問(反對提問)的技巧。他說:
提問是壹門藝術,就像讓妳給被傳喚來傷害妳的證人套上繩子,讓他被妳控制,反過來幫助妳。這種情況就像和壹個目擊者在壹個黑暗的房間裏。他拿著匕首,隨時想刺妳。這時候妳壹定要小心翼翼的跟在他身後。永遠不能在提問中做實驗,永遠不能問自己不知道答案的問題。如果妳知道答案,而證人沒有那樣回答,妳可以立刻殺了他,否則妳會被殺。
對於參加過俄勒岡辯論的讀者來說,威廉姆斯的說法並不誇張。很多辯手因為問了不恰當的問題,在提問中受到重創。在各種演講階段中,提問階段對於沒有經驗的辯手來說通常是最難的。
俄勒岡規則中基本規定了質疑和辯護的權利義務。按照規則,提問者擁有提問的“主導權”,即問答由他掌控。規則說:提問者可以控制時間,提出任何與題目相關的合理明確的問題,也可以隨時停止回答問題。(規則9)但是,提問者不能濫用這種支配地位。作為提問者,他只能提問,不能利用提問時間來解釋自己,也不能根據回答者的回答來引申自己。壹旦出現這種情況,回答者可以篡奪主持人的角色,通過說“不要自作主張”、“請不要妄加評論”或“請向我提問”來阻止。回答者只能回答。除非問題明顯不合理(如涉及與辯論無關的隱私),
否則妳無法拒絕回答。雖然他可以在聽不懂問題的時候要求提問者再問壹遍,但不能“惡意”這樣做,否則可能會被評委認為是故意幹擾問題。
因為回答者只能回答,不能問提問者。“反提問”在俄勒岡競賽制度中是違法行為。提問者不僅不必回答,而且有權制止。但是,回答者只能回答,不代表只能任人宰割。當提問者在問題中暴露出破綻時,仍然可以隨時刺,在詢問中獲得利益。
因為照搬英美法庭的質疑是俄勒岡競賽制度的重要階段,質疑和答辯很難用好,很難在這種辯論比賽中脫穎而出。後面介紹關鍵的提問和答辯技巧。
問題的準備
優秀的提問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臨場反應,但這並不意味著提問不能準備。通過“逆向思維”和“打基礎”,大部分題都可以在上臺前準備好。
逆向思維
辯手在分析立場的過程中,要對哪些爭議問題有機會發展成“可能的問題”有壹個基本的概念,問題的準備要圍繞這些可能的問題。比如在“大學生創業利弊大”的辯論中,辯論隊要針對我們的主話題“大學生創業即使失敗也會增強抗挫折能力”和對方可能的主話題“大學生創業會造成學業分心”來設計問題。如果這兩個問題確實像預期的那樣出現,妳可以用事先準備好的問題來回答。
換句話說,準備工作越充分,猜測的題目越多,妳就越能依靠提前準備的情況,而不僅僅是即興發揮。所以,辯手在準備問題時,不應該從“我該怎麽問,我該問什麽”的“問題設計”入手,而應該先思考“我該問什麽”,即先思考結果再思考問題。這種從結果出發準備問題的方式,就是所謂的“逆向思維”。
壹般來說,攻防越重要的話題,即提問越重要的話題,是辯論隊在提問時攻擊對手、為自己論點辯護的重要工具。建立基礎
接下來,辯手要想好怎麽問自己想問的問題。如前所述,辯論或論證的基本過程是通過雙方認同的東西(從“第壹知識”到“第二知識”)讓對方承認自己不認同的東西。所以,最好的論證有三個要素:1,不可否認的依據;2、沒有辦法推翻“推論”,所以有3、無法回避的主張。簡單來說,所倡導的“建築”必須建立在重基礎、重推論的堅實“基礎”上。而質疑是搭建地面建築的有效手段。比如,如果把“大學生創業會對學業造成分心,所以弊大於利”統壹為“很多事情會對大學生造成分心,所以分心不構成弊大於利的理由”。這是我們正在努力建造的大樓。以及如何讓對方接受這個想法?類比是壹種可能的方法。如果以男女朋友、打球、加入社團為類比,強調這些東西也會讓大學生分心,但不認為是弊大於利。辯手可以問-
問:另壹位辯手,妳有女朋友嗎?
答:是的。
問:妳會花時間交女朋友嗎?
我知道如何分配時間。(回答者打算逃跑)
問:會不會有大學生有女朋友,不能兼顧學業?(提問者不為所動,繼續問其他大學生的問題。)
答:不壹樣...(回答者回避問題)
問:請回答我的問題。有沒有大學生會因為交男女朋友耽誤學業?(提問者不為所動,又問了同壹個問題)
嗯,有可能,但是...(類比得到對方的認可)
問:謝謝,我得到了我想要的答案。
建立基礎時,最常用的問題是“類比論證”。如果對方不能否定類比,不能證明兩者不可比較,他就無法回避交男女朋友利大於弊的命題。如果男女朋友、球類運動、加入社團這些大多數人不認為弊大於利的事情,按照對方的邏輯都是弊大於利,那麽他們辯論的外在連貫性就會嚴重受損。
所謂“永遠不要問自己不知道答案的問題”,往往是指對方無法否認的事實作為詢問的依據。“有沒有大學生會因為交男女朋友而耽誤學業”在壹般人的“已知”答案中顯然是“有”,所以對方無法否認。除了壹般人知道的,也會很難否定對方說過的話,這也可以作為質疑的依據。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