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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欠我4000塊,不肯承認。如果我起訴他,起訴費要多少?有證據就是不承認。

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案件受理費。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勝訴方自願承擔。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壹)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

參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壹款,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下列比例分期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每件支付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部分,按2.5%繳納。

3、654.38+萬元以上至20萬元,按2%計。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部分,按0.9%繳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

9、超過1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按0.6%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按0.5%繳納。

參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上訴人預交。被告提出反訴,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應當預交。追償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壹)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是由申請人預先繳納,而是在申請費執行完畢後繳納,破產申請費在清算結束後繳納。

參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原告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書的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提起反訴的當事人應當在提起反訴的次日起7日內繳納案件受理費。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在向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上訴的,應當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間未預繳訴訟費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繳。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繳。

當事人逾期不繳納訴訟費用又不申請司法救助,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未繳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參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或者部分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 *當事人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各當事人與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各自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八條規定,應當清償債務。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而拒絕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償還。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七條,案件受理費包括:

(壹)第壹審案件受理費

(二)二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按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八條,下列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費:

(壹)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

(三)對不服或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的案件,提起上訴。

(四)行政賠償案件。

參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九條,按照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案件的,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下列情況除外:

(壹)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

(二)當事人對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未提出上訴,但第壹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參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壹)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確定仲裁協議的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索賠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

參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壹條,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收取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當事人復制案卷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照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費用。

參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決定在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檢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保管、儲存、運輸、船舶監管等產生的費用,依法由當事人承擔,按照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由人民法院決定直接向有關機構或者單位支付,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壹條第三款的規定提供當地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翻譯,不收取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壹條的規定,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糾紛,適合調解的,應當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壹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狀況和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前壹年的財產狀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或者拘留。

河南省安陽縣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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