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
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原
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範圍 : 壹、院機關受理案件範圍
(壹)民商事案件
1、標的額500萬元以上的案件;
2、涉外民商事案件;
3、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破產案件;股東權糾紛案件;信用卡糾紛案件;信用證糾紛案件;信托糾紛案件;證券糾紛案件;保理合同糾紛案件、與私募基金相關的案件、與股權投資基金相關的案件等新類型案件;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名譽權糾紛、榮譽權糾紛案件;環境汙染責任糾紛案件;執行異議之訴糾紛案件;
4、天津港保稅區、空港經濟區、東疆保稅港區及濱海科技園的民商事案件;
5、民事審判庭可根據經驗總結及工作指導需要,每年自審判區對口業務庭選取部分案件進行審理,選取案件的數量、比例、類型及方式,由院機關民事審判庭與審判區對口業務庭協商確定。
(二)刑事案件
1、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各類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案件;
2、單罪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罰的案件;
3、重大責任事故犯罪案件;
4、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5、犯罪地在濱海新區及寧河縣的外國人犯罪案件。
(三)行政案件
除非訴行政審查以外的全部行政案件。
(四)執行案件
1、院機關作出的判決書、調解書以及保全等相關裁定書和支付令的執行;
2、院機關受理區域內的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
3、本院轄區內,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行為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審查;當事人對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提出不予執行申請的審查;
4、其他法院直接委托院機關執行的案件;
5、上級法院直接指定院機關執行的案件。
(五)本院轄區內的其他案件
1、國家賠償案件;
2、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檢察建議案件;
3、申訴審查、再審審查及再審案件;
4、其他應由院機關審理的案件。
二、各審判區受理案件範圍
各審判區在保持原區域受理範圍基本不變的前提下,對經濟功能區的案件受理範圍做如下調整。
(壹)塘沽審判區受理以下區域的全部案件
(1)海洋高新區;
(2)臨港經濟區;
(3)中心商務區;
(4)天津港九港區;
(5)塘沽新港地區。
(二)漢沽審判區受理以下區域的全部案件
(1)濱海旅遊區;
(2)中新天津生態城;
(3)中心漁港經濟區。
(三)功能區審判區受理以下區域的全部案件
(1)南港工業區;
(2)輕紡經濟區;
(3)北塘經濟區。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