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病情診斷書能否作為鑒定結論使用?

病情診斷書能否作為鑒定結論使用?

被告人童某因房屋修繕之事與司某發生爭吵,繼而鬥毆,童某將司某打成重傷。經縣人民醫院診斷為:顱骨骨折;外傷性右側面神經周圍性癱瘓。壹審法院依據縣醫院的病情診斷書,認定童某的行為造成司某重傷,判處童某有期徒刑5年,並賠償司某治療費用及其他損失計1萬元。童某不服提起上訴,認為縣醫院病情診斷書不能作為鑒定結論使用,要求重新鑒定司某傷勢。二審法院對司某重新做司法醫學鑒定,結論為顱骨單純性骨折,認定童某的行為只對司某造成輕傷,改判童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賠償司某損失五千元。那麽病情診斷書能否作為鑒定結論使用?

依法分析

醫生開具的病情診斷書與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結論是不同的。

《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第120條第1款:“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結論,並且簽名。”據此規定,鑒定結論是鑒定人根據司法機關的要求,對案件中某壹專門問題進行鑒定後所提出的書面報告。鑒定人是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並承擔訴訟義務。而醫生實施的病情診斷行為只是單純的醫療行為,並非訴訟行為。所以,壹般的病情診斷書是不能作為鑒定結論使用的,只能與鑒定結論相互印證,起書證作用,而不能代替司法醫學鑒定結論。

技巧提示

本案涉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種訴訟方式。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包括人身損害的物質損失),在刑事案件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賠償被害人所遭受的損失。如果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經人民法院追繳仍不足以彌補被害人損失的,在刑事案件訴訟結束後,被害人還可以向人民院民事審判庭提起民事訴訟,繼續追索因被告人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

由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行為造成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保證國家、集體財產不受損失。

——引自延邊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 上一篇:日劇10七月上映!
  • 下一篇:滄州律師收費標準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