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惡刑事案件中法院無權確認被告人行政違法行為》中有三種觀點,1。只有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才有權確認公民或者法人的行政違法行為。確認行政違法是行政處罰的前提。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可以知道,我國只有行政機關才能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這說明只有行政機關才有權作出行政違法行為的確認。2.人民檢察院無權提起確認公民行政違法的訴訟。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檢察院的職權中沒有對公民確認行政違法提起訴訟的規定。3.人民法院無權直接確認被告是否有行政違法行為,確認公民有違法行為的案件不屬於行政訴訟案件。依據是《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職權中沒有這壹條。就國家機關而言,法律沒有明確許可是禁止的,所以法院無權確認被告人在涉黑涉惡刑事案件中存在行政違法行為。
?文中的三個論點均參照現行法律規定,但存在邏輯和認知上的錯誤,混淆了過程與結果的關系、手段與目的的關系、犯罪構成要件的審查與違法行為的審查的關系。
?誠然,對公民的行政違法行為作出決定屬於行政處罰機關的職責。但這並不意味著法院無權審查和確認公民的行政違法行為,這屬於法院的司法權和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權。法院對行政機關行使司法權和監督權,往往是通過對公民行政違法行為的審查確認來實現的。下面筆者將從行政訴訟、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司法實踐來論證這壹觀點。
1.從行政訴訟的角度來看,法院必須確定公民是否有行政違法行為。該條提到行政相對人只有在有行政處罰決定的情況下才能提起行政訴訟,這顯然是錯誤的。《行政訴訟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見,公民提起行政訴訟的前提是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不是行政處罰決定。比如公民對政府的拆遷程序提起行政訴訟,不需要行政處罰決定書。比如公民的信息公開申請被政府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就不需要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是行政機關基於公民行為作出的壹種社會管理行為,它只是行政機關的壹種行政行為。公民接受行政處罰後拒絕提起行政訴訟的,法院有義務對公民的行為是否合法進行評估。合法行政處罰的前提是公民的行為確實違反了相關的行政法律法規。比如有人在菜市場跳舞,被公安機關處罰,法院首先要確認某人的跳舞行為是否違法。如果某人的跳舞行為是合法的,沒有損害他人和公眾的利益,那麽行政處罰決定就是對某人合法權利的侵犯,屬於濫用職權或者明顯的不當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行政行為,也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如果某人的行為擾亂了菜市場的正常秩序,或者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屬於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那麽行政處罰的決定是正確的,法院可以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因此,行政訴訟不僅要審查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還要審查公民的行為。如果不審查公民行為的合法性,只能審查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那麽只能審查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程序。筆者是否認為我國的行政訴訟只是走個形式,沒有實質內容?再者,《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數額認定和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予以變更。人民法院變更判決,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不得損害原告的權益。然而,有關各方都是原告,除非主張相反。這壹條直接確認了法院對行政行為進行司法變更的權利。這難道不包括對公民行政違法行為的審查確認權嗎?不知道這篇文章的作者是怎麽解釋這個的?
?2.從刑事訴訟的角度來看,法院必須審查公民的行為。公民的行為是衡量是否構成犯罪的唯壹標準。很多犯罪的成立都是基於公民的行政違法行為,而公民的行為是否違法通常決定了其是否構成犯罪。比如非法行醫罪的立案追訴標準之壹,就是被衛生行政部門處罰兩次後,再次非法行醫。在這種情況下,公民兩次因非法行醫被追究刑事責任是前提條件。
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在審查此類非法行醫案件時,將重點審查兩次行政處罰的合法性以及兩次行政處罰期間被處罰公民的具體行為。比如,公民通過與患者聊天進行心理咨詢被認定為非法行醫,受到行政處罰的,該公民的行為是否違反衛生管理法規,由行政機關認定為違法。如果行政機關不能提供足夠的行政處罰證據證明公民的行為違法,法院將無法認可處罰決定,更不能將其作為定罪的要件。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交通事故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證據,直接證明車輛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應承擔的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往往是這樣的順序表述的:駕駛人的行為——違反交通法規——是事故的主要原因或全部原因——駕駛人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實踐中,法院在審判活動中必須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進行實質審查,即駕駛員的行為是否違反交通法規,不能直接認定交警部門作出的結論。在某些情況下,筆者看到過這樣的情況。法院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認定司機沒有違反交通法規,對事故不負責任,故不相信《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書中》認定的司機的主要責任,認定司機無罪。可見,在刑事訴訟中,法院可以基於查明事實、定罪處罰的需要,對公民的行政違法行為進行審理和認定。
3.在民事訴訟中,法官必須確定公民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否屬於行政違法,公民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行為的壹部分。《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例如,在確認訴訟中,公民要求確認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相應的法律關系就存在。根據《民法通則》第143條,法官必須審查公民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否有效。公民的民事法律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應當認定無效,否則有效。如果不確定公民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否屬於行政違法,那麽民事訴訟活動就無法進行。比如甲將乙訴至法院,要求確認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乙應當履行合同義務。法官要審查原告和被告的買賣行為是否違反行政法,這也包括分別審查原告的購買行為和被告的出售行為。
?據此,如果按照筆者的觀點,法院無權認定公民是否有行政違法行為,將導致行政訴訟、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活動的失敗,形同虛設。司法權本質上是壹種審查權,當然包括對公民行政違法行為的審查和認定。對公民行政違法行為的審查是手段和訴訟過程的壹部分,其目的是保證審判結果的公正。
至於作者文章標題中提到的涉黑涉惡案件,只是刑事案件的壹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行為特征,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多次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可見,行為人的違法犯罪行為構成了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重要構成要件。法院審理的不是簡單的行政違法事件,而是黑社會性質犯罪的行為特征的重要要素。司法實踐中需要處理的類似犯罪還有很多,除了上面列舉的非法行醫、交通肇事等案件。比如盜竊數額三次未達到立案追訴標準,數額三次未達到立案追訴標準。如果壹而再再而三的分開,是行政違法,但是累積在壹起就是犯罪。說到底,審判都是犯罪行為,只是有些犯罪的構成要件恰好是行政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