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訴人:XXX。
? 委托代理人:XXX,江蘇淮安XXX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 申訴人因被告人劉某某、邵某某強奸壹案,對某某縣人民法院(2015)盱刑少初字第32號刑事判決書、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淮少刑終字第9號刑事裁定書不服,提出申訴。
? 請求事項:
? 1、撤銷某某縣人民法院(2015)盱刑少初字第32號刑事判決書、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淮少刑終字第9號刑事裁定書。
? 2、判決被告人劉某某、邵某某無罪。
? 事實和理由:
? 壹、原審認定被告人劉某某、邵某某犯強奸罪,輪奸受害人張某某,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 原審缺乏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劉某某和邵某某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張某某,輪奸之說不能成立。具體理由如下:
? 1、張某某親屬的報案材料和公安機關對張某某本人的詢問筆錄不能證明二被告人對張某某實施了強奸,該言辭證據誇張虛假,令人產生合理懷疑,且沒有其他合法證據印證支持,不能使人確信劉某某對張某某實施了強奸行為,以及邵某某使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了張某某,邵某某與張某某之間的性關系行為違背了張某某的意誌,侵犯了張某某的人身權利。
? 2、被告人劉某某與邵某某在公安機關的供述互相矛盾,特別是在誰先與張某某發生性關系,誰後與張某某發生性關系的基本事實問題上,二被告人的說法截然相反。在沒有確實充分證據支持的情況下,原壹審判決錯誤認定劉某某在先,邵某某在後強奸張某某,二審裁定草率維持壹審判決,屬於認定基本事實不清。
? 3、二被告人供述中所謂的劉某某臉被咬傷,窗戶玻璃被蹬爛,沒有物證、書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沒有收集固定相應證據。在沒有其他直接證據支持的情況下,劉某某與張某某在案發住所內是否發生了爭執,因為什麽發生了爭執,無法認定,更不能據此認定劉某某強奸張某某。邵某某與張某某事前熟悉,且存在相互好感的少年戀愛關系,即使認定邵某某與張某某之間發生了性關系行為,但無論如何沒有證據證明該性行為系邵某某采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違反了張某某的意誌。偵查卷宗中沒有邵某某強行實施奸淫的證據,法庭上邵某某的供述系年齡幼小盲目順從庭審訊問的結果。
? 4、事前“商量”不存在,事中的同謀更不存在。。。。。。
? 5、本案的真實情況是,。。。。。
? 二、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劉某某、邵某某在被羈押期間,被公安辦案人員刑訊逼供,逼供情況具體確定,該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辭證據不能作為定案證據,應予排除。
? 1、刑訊逼供和變相刑訊逼供在偵查工作實務中幾乎是司空見慣的事情,只是該種現象越來越隱蔽,難以取證,弱勢壹方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難以保存和獲取證據證明。有鑒於此,《刑法》第247條規定了刑訊逼供罪和暴力取證罪。不願自證其罪是人性的本質要求,然而在本案中,。。。。
? 2、申訴人委托的代理律師在監獄會見被告人劉某某和邵某某的會見筆錄載明,偵查機關辦案人員對二被告人實施了刑訊逼供。。。。。此情況表明,該訊問筆錄屬於非法言辭證據,應予排除,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 3、偵查卷宗的記載表明,不論是訊問二被告人的訊問筆錄還是詢問證人的詢問筆錄,在訊問人(詢問人)壹欄,均為事後填寫的姓名,填寫的筆跡與筆錄記載的筆跡完全不壹致,差別極為明顯,包括字體、字跡、筆墨顏色(筆錄的記載是黑色,填寫的簽名是藍色,字跡書寫不同)都不壹樣。申訴人有理由認為,這些筆錄不是出自偵查人員訊問所得,而是他人訊問,其他人替代簽名,偵查訊問(詢問)主體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來源不合法,應予排除。
? 三、邵某某涉嫌犯罪時不滿18周歲,提起公訴審判時不滿18周歲,開庭審判時剛剛過了18歲生日3天,審判時無法定代理人和指定辯護人在場,違反法定程序。
? 1、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並重是我國當代刑事司法政策,缺乏程序保證的公正是最大的不公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對應當指定辯護人、通知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庭以及相應的工作有明確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關於提起公訴和審判的規定,聯系到本案,申訴人認為,法院審判應當從某某縣人民法院收到某某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時開始,而非開庭審判之日為法院審判時間。本案開始審判時,被告人邵某某不滿18周歲,某某縣人民法院應當通知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庭,並為邵某某指定辯護人,不應故意拖延到邵某某滿18歲生日時開庭審判。然而,本案開庭審判之日邵某某剛剛過了18歲生日,申訴人有理由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是為了規避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而故意選在邵某某剛剛滿18周歲生日時開庭,為此不惜損害邵某某的合法權益。因為開庭審判前,邵某某不滿18周歲,壹審法庭應當為其做大量的工作,如通知法定代理人、指定辯護人,庭前會見邵某某,進行社會調查,等等。選在邵某某滿18周歲以後開庭,則這些工作都可以省略掉了。壹審法院的工作是省略掉了,但是邵某某的合法權益遭到損害了。法院是國家意誌和公平公正的化身,法院應當盡最大可能地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這才符合當今世界各國普遍優先保護被告人權益的刑事訴訟原則。
? 2、由於壹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損害了被告人邵某某的合法權益,致使年幼害怕、孤獨無助的邵某某在庭審中壹概無原則地承認指控,配合法庭審判,認罪伏法,連累被告人劉某某。類似此類強奸重罪案件,不要說未成年的邵某某,就是壹般的成年人,面對強大的公安機關和威嚴肅穆的法庭,不得不緊張害怕,只能“老實交代、供認不悔”。。。。因此,原審判決和二審裁定違反了法定程序,應予撤銷。
? 綜上所述,壹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二審疏於審查,錯誤維持。懇請貴院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公正再審,判決被告人劉某某、邵某某無罪。
? 此致
? 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XXX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