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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撰寫不服判決的上訴狀

上訴的基本要素包括三個部分:標題、正文和簽名。

標題直接寫成“民事(刑事、行政)上訴”或“民事(刑事、行政)上訴”。

正文包括壹個標題、事實和理由以及壹個結尾。第壹部分包括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基本情況,案件的由來和上訴請求;事實和理由部分,陳述上訴人認為壹審判決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存在錯誤;最後,註明上訴所針對的法院名稱。包括簽名和日期。

上訴的情況包括: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的;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程序如下:

1.擬上訴狀:當事人或其委托的律師根據原審判決或裁定撰寫上訴狀,闡明上訴請求、理由和證據等。

2.遞交上訴狀:將上訴狀連同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遞交上級法院,交納上訴受理費;

3.受理上訴:上級法院受理上訴,並通知被上訴人要求其提交答辯狀;

4.上訴和答辯的審查:上級法院審查上訴和答辯,以決定是否開庭審理或書面審理;

5.庭審或書面審理:如需開庭審理,上級法院將通知雙方當事人及律師到場審理;如果是書面審理,雙方當事人和律師都需要通過書面材料進行辯論;

6.審判:上級法院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對上訴請求進行審理,作出改判或者駁回上訴的裁定;

7.發送判決書:上級法院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並告知其上訴的期限和途徑。

綜上所述,上訴是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聲明不服第壹審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請求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撤銷原判決、裁定的訴訟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變更;

(三)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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