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壹般指保釋。保釋是保釋和保釋釋放的縮寫。取保候審與刑事拘留、逮捕壹樣,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壹種強制措施,是有條件的取保候審,並不意味著結案,當事人無罪。
1.申請取保候審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刑事拘留期間取保候審的,要分階段申請,從偵查階段的公安機關到起訴階段的檢察院,從審判階段的法院。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提交取保候審申請書,由家屬或者律師提出申請。如果申請通過,壹般需要有財務保險或PICC。如果金融保險直接支付保證金,PICC必須找到壹個條件合適的擔保人,PICC金融保險只能選擇壹個。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接到取保候審申請後,應當在3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並出具《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法定取保候審條件的,不得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此外,根據案件需要,司法機關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執行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執行時,公安機關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責令其簽名或者蓋章,並告知其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第71條規定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後將保證金退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通知擔保人解除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