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或者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函,保證其隨時可用,以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審判,對其不予羈押或者暫予釋放的壹種強制措施。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取保候審的方式是:公安機關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公安機關收到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後,按程序予以釋放;如果是檢察機關作出的取保候審決定,會在宣布不起訴的同時,發文解除取保候審。
檢察機關不起訴主要有三種情況:
第壹,法定不起訴。,其適用條件是: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免予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的。
第二,決定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三,如果妳有疑問,不要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四款規定:“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不起訴就不能確定自己有沒有前科,因為不起訴有兩種情況。如果犯罪嫌疑人因為沒有犯罪事實而被決定不起訴,就不會有犯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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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9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對其監視居住不得超過六個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釋放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時,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和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