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意見
軍事計劃單列市人民檢察院:
經軍事規劃市公安局偵查,由妳院提起公訴的犯罪嫌疑人劉故意傷害。北京市益銘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劉某某親屬的委托,現委托顏東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擔任辯護人。辯護人於2014年4月14日向妳院提交了委托手續,並復印了全部卷宗,通過查閱卷宗證據和聽取劉的辯護,綜合了全部案情。
辯護人認為,劉涉嫌故意傷害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三條規定。沒有犯罪事實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原因如下:
第壹,不起訴決定是恪守檢察職能,再次堅持真理的表現。
檔案P20:2014、12年10月29日,妳院偵查監督科對符合檢查處罰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書;“我院經審查,認為證據不足,決定不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劉某某。”
案卷材料中沒有2065438+2004年10月29日之後取得的劉涉嫌犯罪的證據,因此批捕部門認定劉在本案中的證據仍然不足。
妳決定不起訴是對事實的堅持;堅持證據;堅持正確執法;起訴決定是對事實、證據和執法的否定,也是檢察院的自我否定和逮捕部門的內部否定。
二、本案達不到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二條的起訴標準。
(1)劉的第三份言詞證據是非法證據;
“卷宗P44,劉詢問筆錄,第三次詢問,2014 18 10月11小時”是公安機關取得的,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
請查閱妳院2014年10月27日提交的《關於犯罪嫌疑人劉非法取證的司法意見書》(附件壹)。
(二)證據不真實,漏洞百出,自相矛盾;
本案公安機關認定劉構成犯罪的核心證據是“卷宗P44,劉訊問筆錄,第三次訊問,2014 16 5438+06 5438+0:00 P44”。
1,指使崔某某頂撞;
劉某某:告訴小崔警告這叫什麽,我就給小崔打電話,轉達李的意思(1行)。
崔某某:我在劉某某辦公室的時候,劉某某跟我說:修個人(5行)-檔案P62,崔某某要筆錄。
2.挨打的時間是矛盾的;
劉某某:大概過了十幾天,小崔給我打電話,說叫人幸運的事情辦了(10線)。
崔某某:過了壹兩天好像馬給我打電話說要修理那個在西島附近等著拉出租車的人...大概過了壹兩個小時,馬給我打電話說:人打完了(16行)-卷宗P62,崔某某要筆錄。
3.給崔某某送錢的行為無法查證;
劉某某:我記不清具體是在哪裏把錢給了小崔...我記不清確切的數目了。大概兩萬左右(行15)。
崔某某:我在東方房地產公司二樓找到劉某某,當時就我們兩個人。他給了我10000多塊錢現金(11行)——卷宗P75,崔某某的訊問筆錄。
4.毆打的原因與動機的矛盾;
劉某某:不配合李在大營子村的開發工作(5線P45)。
光某某:紙條上寫著“不支持李某某、高某某,就同歸於盡”(14行)——卷宗P154,光某某要求做筆錄。
廣某某、高某某、田某某、王某某:我覺得跟村支部書記選舉有關。
4.關鍵細節與事實矛盾;
劉某某:塑料袋裏有幾根黑毛線的那種帽子……我當時在北京大紅門。
在公司訂衣服的時候順便買的。看到不錯就買了(14線)。
李:張某某上車後,讓我和他們壹起開車,買了壹些黑色頭套和號牌貼(6號線)-檔P92,李要了筆錄。
(三)證據不足,且單調、孤立;
1.在這種情況下,對劉的定罪和量刑只有口頭證據。
言詞證據不可避免地會受到主客觀因素、當事人主觀認知能力、所處環境、利益沖突等因素的影響,單壹類型的證據很難形成穩固的證據鏈。
2.李某否認指使劉某某。
問:妳是否曾指使劉等人毆打大營子村壹名高姓男子?答:絕對不可能,永遠不可能。-檔案P172,李要了壹份筆錄。
3.其他犯罪嫌疑人和證人的證詞沒有提到劉某某。
4.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劉與此案有關。
三是偵查機關提供的案卷材料避重就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辯護人有權就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提出材料和意見。辯護人不自信公安機關能充分聽取和采納意見,但置之不理、置之不理、拒絕參與的還是很少。
為使妳院能夠更加全面、客觀地了解案情及辯護人的意見,請查閱辯護人於2014年10月27日向公安機關提交的《取保候審申請書》(附件二)、《關於犯罪嫌疑人劉非法取證的司法意見書》(附件三)。
四、妳院督促偵查機關糾正錯誤,排除幹擾,公正辦案。
無論大小案件,無論上級督辦與否,無論高層領導是否重視公安機關,所有案件都要依法公正查處。
(1)妳院偵監部門已核實此案。
妳院在決定是否批準逮捕時,詢問了在押的劉某某,並形成了詢問筆錄。審查起訴部門可以向偵查監督部門核實案件和公安機關非法取證的事實。
(2)故意傷害案件有其他情形的
高某某故意傷害案是因村委會內部的選舉、拉票、買票行為,因其他利益無辜牽連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哪裏是因為什麽拆遷,哪裏是因為高某某不收年貨,劉某某面子受損。
(C)因為受害者承受著向公安機關請願的巨大壓力。
辯護人深知罪犯的狡猾,明白刑偵破案的難度。但公安機關不應將辦案壓力和難度轉嫁給無辜的劉某某。辯護人理解,不支持被害人高的上訪和鬧訪,但公安機關不能為了維護穩定而讓無辜的劉承擔罪責和刑罰。
為此,我們敦促檢察機關本著刑事定罪量刑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充分體現無罪推定、疑罪從無、有利於被告人說明的原則,對犯罪嫌疑人劉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我在此傳達
君華市檢察院
北京益銘律師事務所
董延國律師
2014年4月15日
附:
犯罪嫌疑人劉某某非法取證司法意見書-附件壹
申請保釋候審-附件二
犯罪嫌疑人劉某某非法取證司法意見書-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