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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故意傷害造成輕傷的該付什麽責任

問律師

問不是故意傷害卻導致他人輕傷的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廣東-清遠2019-06-04 09:16:46刑事辯護

我也遇到了承擔 刑事 責任,故意傷害 責任,輕傷 刑事 責任,傷害 他人類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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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冬律師咨詢我

劉冬律師

2019-06-04 10:52:01解答

《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壹百五十四條 開庭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第壹百五十五條 法庭調查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百二十六條 審判長宣布案件的來源、起訴的案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稱)及是否公開審理。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第壹百二十九條 審判長分別詢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請回避,申請何人回避和申請回避的理由。 第壹百三十條 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開始後,應當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有附帶民事訴訟的,再由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宣讀附帶民事訴狀。 第壹百三十二條 在審判長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分別進行陳述。 第壹百三十三條 在審判長主持下,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準許,可以就公訴人訊問的情況進行補充性發問;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準許,可以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事實向被告人發問;經審判長準許,被告人的辯護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控訴壹方就某壹具體問題訊問完畢後向被告人發問。 第壹百三十五條 控辯雙方經審判長準許,可以向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發問。 第壹百三十六條 審判長對於控辯雙方訊問、發問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或者訊問、發問的方式不當的,應當制止。 第壹百三十七條 審判人員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訊問或者發問。 第壹百六十條 合議庭認為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應當由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開始就全案事實、證據、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法庭辯論。 第壹百六十壹條 法庭辯論應當在審判長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壹)公訴人發言; (二)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三)被告人自行辯護; (四)辯護人辯護; (五)控辯雙方進行辯論。 第壹百六十二條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辯論應當在刑事訴訟部分的辯論結束後進行。先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然後由被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第壹百六十九條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可以在法庭辯論結束後當庭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同刑事部分壹並判決。 第壹百七十條 審判長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應當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 第壹百七十壹條 開庭審理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制作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後,分別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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