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有直系血親、旁系血親、三代以內姻親的;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關系的;本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權要求回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未經批準私自會見本案當事人之壹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為案件當事人推薦或者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介紹律師等人員辦理案件;收受案件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財物和其他好處,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報銷費用;接受案件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出資的各種活動;向案件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借款、借用車輛、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在購買商品、裝修房屋等方面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利益。
此外,凡在壹個審判程序中參與本案審判的法官,不得參與本案其他程序的審判;人民法院不得允許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員在離任後兩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離任兩年後,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員在最初的法院審理案件中擔任無任所律師。對方當事人提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不得允許前職工擔任自由裁量權人。但是,除非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在訴訟或者辯護中擔任代理人。
枉法裁判罪在監委立案需要什麽條件?
監察委員會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條件如下:
1,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足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654.38+0萬元以上;
3、個人詐騙,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6.海關、外匯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巨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7.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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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9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