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申請復議是當事人和公民的訴訟權利之壹。也就是手對於對於司法機關作出的決定,當事人或其他公民是有權利要求申請重新復查處理餓。在國家的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的範圍較廣。比如說控告人在司法機關不予立案時可要求復議,對司法機關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可申請復議。除此之外,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免予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等,都可以在認為有錯誤的時候要求復議,。但是如果意見不被接受話的,那麽還可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由於司法行政復議是壹種依申請的行政行為,也就是司法行政復議機關根據司法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在審查被申請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的基礎上,依法作出的壹種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九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並將決定書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壹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後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案情重大、復雜的,公安機關可以延長復議、復核時限,但是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並書面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