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為逃避事故責任,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而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違法行為。所以不知道就離開通常不是肇事逃逸
六種情形不構成肇事逃逸情形:除了哪些情形可以認定為肇事逃逸,交管部門還規定了哪些行為不構成肇事逃逸: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後,自行離開現場協商解決,達成協議,並留下真實姓名和聯系方式,壹方反悔報案的;2.為及時搶救事故中受傷人員,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表明車輛和受傷人員位置並及時報案後駕車逃離現場;3.傷者送院後,交通事故當事人因籌集傷者醫療費用確需臨時離院,經傷者或其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信息,並在約定時間內返回;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離開現場需要到醫院救治,未及時報案的;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逃離現場,有證據證明不知道或者找不到事故發生地的;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並及時報案的。四、交通事故後如何認定退保?根據天津市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自首情節為:1,逃逸者主動到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公安部門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2.逃逸者委托他人或者致電交管部門或者其他公安部門報案,等待處理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3.逃逸者在途中向交管部門或當地有關部門報案,等待處理。此外,根據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認定為刑事案件,移交刑偵部門立案:行為人為了逃避法律追究,故意造成被害人傷亡的;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藏匿或遺棄,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疾。以上標準在全國各地交管部門和法院都是* *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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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壹百壹十二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肇事逃逸”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並潛逃藏匿的行為。
(二)“深入調查”是指以有效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為目的,對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層次原因和道路交通安全相關因素進行延伸調查,分析查找安全隱患和管理漏洞,提出從源頭上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的活動。
(三)“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確認”是指自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副本送達當事人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未申請復檢鑒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復檢鑒定,鑒定機構出具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
(四)“外國人”是指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
(五)本規定所稱“壹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均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六)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七)“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八)“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九)“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同級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