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擴展數據
因為裁員是用人單位造成的,勞動者沒有過錯,所以勞動者符合下列四個條件之壹的,不得裁員:
(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014 12 31,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企業裁減人員條例(征求意見稿)》。意見稿明確禁止六類裁員,包括孕期女職工和本單位患職業病的職工。
與1994《企業經濟性裁員條例》規定的四類情形相比,此次意見稿禁止裁員的範圍擴大至六類。
與1994的規定相比,禁止裁員的兩類是“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離崗前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和“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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