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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已經成為社會全面發展的要求。所以1980頒布的婚姻法把結婚年齡提高了兩歲。這是最低結婚年齡,國家鼓勵晚婚。青年男女晚幾年結婚,有利於集中精力和時間增長才幹,為國家和民族的繁榮多做貢獻,利國利民。總之,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是客觀的、科學的、必要的。遵守法定結婚年齡應該是公民的自覺行動。

124.姐姐17歲,有婚禮要和別人同居。勸阻無效怎麽辦?

[案例]吳新軒的姐姐,17歲,在縣織布廠當臨時工時,與男工人徐相戀。8月15日,徐帶吳回家過中秋,同時舉行婚禮,以民間方式結婚。吳欣璇聞訊後,到徐家找妹妹,試圖說服她不要在法定婚齡前結婚。吳多次不聽哥哥姐姐的勸阻。這次,她和許商量了壹下。壹是對哥哥隱瞞自己,二是徐等人批評吳幹涉婚姻自由。當晚,徐的大哥主持了婚禮,沒有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吳欣璇不聽姐姐的勸阻,對非法結婚毫無辦法。

【分析意見】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

20歲。”“男女雙方要結婚,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領取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許和吳並沒有登記結婚。女方吳某年僅17歲,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雖然他們舉行了民間婚禮,但他們的婚姻是非法的,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應該如何妥善處理許與吳的非法婚姻?最好能找到吳本人,把事情鬧嚴重。他解釋說,婚姻是壹生的大事,必須認真對待,不能草率。非法婚姻得不到法律保護,壹旦發生婚姻糾紛,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悔之晚矣。同時,要進行婚姻法的宣傳教育,遵守婚姻法是婚姻當事人的義務。既然法律規定了結婚年齡和結婚登記的程序,怎麽能違反法律公開結婚呢?《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的,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法律制裁。“也就是說,公開違法結婚的當事人將被依法追究責任。讓她知道他們的所作所為是違法的,應該被自動糾正。如徐、吳堅持錯誤,拒不脫離非法夫妻關系,可先向所在單位領導報告,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進行必要的行政幹預,或向婚姻登記機關或司法機關揭發其違法行為,請求依法查處。

125.男女壹方單位不出具申請結婚登記證明怎麽辦?

[案例]某廠工人張與女青年徐自願結婚。廠裏相關部門沒有說明任何理由,也沒有為張出具辦理結婚登記的證明。張與徐的婚期壹拖再拖,無計可施。

【分析意見】男女雙方共同申請結婚登記,是依法確立夫妻關系的請求。依法登記的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為了保證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實施,防止違反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結婚時,雙方必須親自到壹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持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以及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載明本人出生日期和婚姻狀況(未婚、離異、喪偶)的證明。”這裏規定由持有單位出具本人出生日期和婚姻狀況的證明,是為了防止在法定結婚年齡發生欺詐和違反壹夫壹妻制原則的行為,以保證男女婚姻自由和婚後家庭生活的幸福。申請人所在單位不說明理由,不出具證明是不對的。確因單位或者他人幹擾無法取得所需證明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查明情況。婚姻登記機關發現確實符合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的,應當

準予登記並頒發結婚證。

126.《征婚啟事》出版了。應聘的女性持有當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證明。雙方還需要登記結婚嗎?

[案例]某廠幹部陸某在報紙上刊登征婚啟事後,某村女青年朱某應聘。陸和朱是通過書信認識的,雙方都同意結婚。朱某持當地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內容包括姓名、性別、籍貫、出生日期、文化程度、未婚等。,和他的兄弟把他的親戚送到魯的某個房子裏。陸家按當地風俗舉行婚禮,陸和朱以夫妻名義同居。村民們認為,陸和朱是婚姻新潮流中的時髦夫婦。後來朱某的戶籍不能報,理由是朱某與陸沒有合法婚姻關系。陸某認為他們的婚姻是征婚夫妻,政府出具了證明。怎麽還違法?

【分析意見】陸在報紙上刊登征婚啟事是未婚公民單方面的求婚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朱某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證明的行為不屬於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結婚登記,不具有法定結婚手續的意義。因此,陸與朱按規定登記結婚是違法的。為了通過個人關系相互了解,男女雙方必須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才能成為合法婚姻。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陸某、朱某必須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及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載明出生日期、婚姻狀況的證明,到壹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經審查了解,認為符合法定結婚條件,即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男女各持壹份,為合法婚姻。作為婚姻雙方的合法權益,魯和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127.為什麽男女要自願登記結婚?

[案例]女青年尤某和男青年朱某從小相識,壹起上小學和中學。兩位長輩是世代好朋友,經常來往。他們在這種環境中建立了感情。他們把自己的想法告訴了父母,雙方父母都很高興。後來妳也去朱家住了幾天,朱也來妳家住了幾天。父母認為,如果孩子來和我壹起住,還是結婚比較好,以免招來流言蜚語。妳和朱知道自己還沒到結婚年齡,拿不到結婚證,就約定妳搬進朱家,不去婚姻登記處結婚。不久,尤某生下了孩子。他們認為結婚的人完全自願,感情深厚,父母也很滿意。不會有什麽問題,不登記結婚就壹輩子。後來村裏的婚姻登記員給他們打了電話,批評教育了他們,辦完了結婚登記手續。臨走時,朱還問了婚姻登記員壹個問題。我們的婚姻關系很好,以後也會很好。為什麽我們必須登記我們的婚姻?

【分析意見】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1條規定:“為了保障婚姻自由,實行壹夫壹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加強婚姻登記管理,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理違法婚姻行為,根據婚姻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可見,婚姻登記的目的是保證婚姻法基本原則、結婚條件和離婚標準的實施,保護合法婚姻關系,防止非法婚姻。這是國家通過法律形式對公民婚姻問題認真負責和關心的表現。既然婚姻登記是壹項法律制度,那就絕不是可有可無的婚姻延續。婚姻登記是中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組成部分。可以說,沒有婚姻登記,就沒有合法的婚姻家庭。認真履行婚姻登記手續,對於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關系具有重要意義。現實生活中,大多數人都能自覺按照法定程序登記結婚,但也有極少數人有意申請結婚。

他們不太了解記住的重要性和婚姻法。他們把結婚登記當成可有可無的東西,把民間組織的結婚儀式當成必需品。有些青年男女已經按法定程序登記結婚,但結婚典禮後還要同居才能結婚。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繼續宣傳婚姻法,讓廣大群眾普遍認識到,未經婚姻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婚姻,是違法婚姻和無效婚姻,不受法律保護。為此,要幫助群眾提高法律意識,增強婚姻法制觀念,自覺履行婚姻登記手續。

128.要求婚前健康檢查有法律依據嗎?

[案例]經過壹年多的戀愛,青年和少婦劉決定結婚。徐建議在結婚前去醫院做壹次健康檢查,以確保已婚夫婦過上美好幸福的生活。劉也有這個想法,就答應了。然而,當我到達醫院時,醫生沒有給我做檢查。原因是醫生給病人看病,掛號就醫是可以的,但是婚前健康檢查沒有做。並詢問當事人,婚姻法中是否有婚前健康檢查的規定?

【分析意見】無論是我國《婚姻法》還是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條例》,都沒有規定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進行婚前健康檢查。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都不需要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但根據《中國公民與外國人結婚登記若幹規定》,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應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為了保護婚姻雙方的健康和我國公民的健康,這樣做是必要的。由於婚前健康檢查對婚姻當事人是有益無害的,如果國內公民結婚時自願要求進行婚前健康檢查,有條件的醫療醫院應當給予支持,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應當事人要求給予指導和幫助。婚前健康檢查的具體內容是什麽?因為國家有關部門對健康檢查的內容沒有規定,醫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進行診斷鑒定,出具檢查證明。如果健康檢查發現自己患有婚姻法禁止的疾病或有不能發生性關系的生理缺陷,要向對方說明,不要隱瞞,從關心、友好、同情的心情處理雙方關系。

129.委托人辦理結婚登記並領取結婚證的,應當認定婚姻無效。

【案例】某縣女青年竇某經朋友介紹與鄰村王某相戀,雙方約定結婚。因為女方未到法定結婚年齡,不敢親自去婚姻登記處領結婚證。雙方約定委托人到婚姻登記處領結婚證。婚後女方對男方不滿,想離婚。王某拿著結婚證找到民政部門,請求保護其與竇某的婚姻關系。婚姻登記機關經過調查,宣布婚姻無效,收回結婚證。

【分析意見】受托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屬於違反婚姻。

法律行為。《婚姻法》第七條規定,男女雙方要結婚,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領了結婚證就等於確立了夫妻關系。《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和第11條也規定了同樣的內容。這裏所說的“領取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是指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才能領取結婚證所確立的夫妻關系。只有男女雙方親自領取的結婚證才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結婚證,受法律保護的夫妻關系才能成立。婚姻法之所以要做出如此嚴格的規定,是為了防止包辦、買賣或者其他形式幹涉男女婚姻自由,防止建立婚姻關系中的欺詐行為。可見,王某與竇某取得的《結婚證》系騙取。婚姻登記處查出婚姻雙方違反婚姻法,自然要宣布婚姻無效,收回騙取的結婚證。就這樣,竇某也要求與王某離婚。

問題解決了,因為婚姻登記機關收回了她與王的《結婚證》,沒有法律效力。即法律不承認竇某與王某已建立夫妻關系,故不予辦理離婚手續。

130.結婚登記後,沒有同居的男方死亡。那個女人還是已婚嗎?

[案例]女青年小東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後,未與廖同居。在從小東家拉嫁妝回來的路上,廖跌入深溝,當場死亡。此後,小東壹直沒有找到對象。當地未婚青年聽說介紹的對象是小東,都搖頭說她已經結婚了,不同意和小東見面。小東想不通。他沒“破身”就結婚了嗎?

【分析意見】婚姻是壹個法律概念,是男女雙方根據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和程序確立夫妻關系的行為。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是:①男女雙方完全自願,②已達結婚年齡,③壹夫壹妻制。結婚程序是壹男壹女自願結婚,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確立夫妻關系。男女雙方拿到結婚證就正式結婚了。婚姻的社會本質意義在於法律認可的夫妻關系受法律保護。小董與廖已依法領取結婚證,她已婚。她從未與丈夫同居,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和內容。所以不能憑這個事實說她沒結過婚。至於有些未婚年輕人因為小董結婚了就不想和她在壹起,那是對女性的偏見。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壹個已經結婚但從未實際過夫妻生活的年輕女子,被認為不如別人。這是不對的,是封建舊思想在壹些人頭腦中的反映。在出現這種現象的地方,要進行男女婚姻家庭權利平等、婚姻自由的新觀念和禁止歧視婦女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更新舊的婚姻觀念,這有利於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鞏固和發展。

131.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以夫妻身份公開同居八年,女方離開壹年。

我好久沒有妳的消息了。男方可以和第三者結婚嗎?

[案例]1983年4月,村民張某自願與女青年皮某結合,未辦理結婚登記。邀請親朋好友舉行婚禮後,她以夫妻名義同居。張和皮是初中同學,比較了解。此時,男女雙方都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因為皮某的父親堅持要把女兒嫁到縣城,村委會不允許給皮某辦結婚證明。在他們去婚姻登記處結婚之前,他們以夫妻的身份住在壹起。幾年後,皮某後悔沒有聽父親的勸告,沒有嫁進城。1990

2006年6月的壹天,皮某不辭而別。壹年多過去了,張也沒有查出她的下落。男性

我30多歲了,沒有兒子。我想和第三個人結婚。不知道法律允許結婚嗎?

【分析意見】男女雙方自願結婚,必須依法進行婚姻登記。只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記的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才受法律保護。然而,在人們的現實生活中,未經結婚登記就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婚姻關系的形成有著復雜的原因。對於這種婚姻關系,還存在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保護的問題。為了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維護社會安定團結,有條件地承認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當事人的事實婚姻關系,符合我國當前社會生活的現實。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規定,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也被群眾認為是夫妻關系。同居時雙方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從張到下邳做丈夫。

在妻子的情況下,她的婚姻關系可以被視為事實婚姻關系。張某要與皮某離婚,必須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依法解除事實婚姻關系。事實婚姻關系依法解除前,張不得與第三人結婚或者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系。否則,他將承擔重婚罪的責任。

132.如果沒有結婚登記就同居,女方不回老家,男方可以單獨結婚嗎?

[案例]山東農民葉某經人介紹與四川彜族姑娘“結婚”,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女方需步行人民幣2500元給男方並送回娘家。三個月後,易某要求回娘家探親,半年多杳無音信。男方不打算找易某回來,想分開結婚,又怕法律不允許。

[分析意見]近年來,壹些無良女子逃到外省縣落後地方,以結婚為誘餌騙取錢財。她們找到婆家當天就可以和男方過夫妻生活,但不去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接受必要的審查。所謂結婚後不久,就以回家探親、進城購物為借口離家出走,再也沒有回來,導致部分男子被騙,“人財兩空”。目前,這種極不正常的婚姻現象在農村或偏遠山區仍時有發生,人們應提高警惕,防止上當受騙。關於女方易壹去不回是否可以單獨結婚的問題,從的婚姻關系來看,他們不是合法結婚,雙方同居三個月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葉某不打算把女方要回來,還想單獨結婚,這表明他願意與湯怡解除關系。為慎重起見,葉某可以給易某發函,提出解除與易某的“婚姻關系”,再另擇配偶結婚。法律保護合法建立的夫妻關系。

133.被婆婆虐待後,違背婆婆意願同意離婚,雙方懷念夫妻感情,可以生活在壹起。

人生?

[案例]王與男青年邢自由戀愛結婚後,感情很深。婆婆姜(音譯)無法適應這對年輕夫婦的婚姻。壹開始她讓兒子提出離婚,邢說不願意離婚。後姜某虐待兒媳,逼迫王某與兒子離婚。邢無法說服母親,也不忍心看到妻子被虐待。為了讓王過上更幸福的生活,他們商量去婚姻登記處離婚。但從離婚那天起,雙方思念夫妻的感情與日俱增。女的不想嫁,男的不想嫁,我(夫妻倆)為對方著想,聚不到壹起,對生產生活沒有興趣。雙方都想以夫妻的身份生活在壹起,但又害怕會傷害到自己的後果,不知道該怎麽辦。

【分析意見】夫妻關系是婚姻成立和存在的基礎。王和邢戀愛了。

婚後,夫妻感情壹直很好,只是因為母親幹涉兒子的婚姻,並違反法律虐待兒媳,迫使兒子與妻子離婚,王與才違心同意離婚。這樣的離婚,應該算是違反婚姻自願原則的離婚。雙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如實反映情況,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了解後,可以確認其協議離婚無效並收回。

離婚證。接著,王與邢辦理了復婚登記,並寄回了結婚證。政府依法保護夫妻感情關系。對於姜幹涉兒子婚姻自由、虐待兒媳的行為,要通過有關組織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宣傳婚姻法相關知識,使其改正錯誤。王某與邢某協議離婚時,向婚姻登記機關表示的離婚意思表示不真實,具有欺騙性,雙方應對該無效離婚協議承擔責任。故王與邢不能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直至婚姻登記機關宣告離婚協議無效,準予復婚登記。只有依法恢復夫妻關系,婚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才能受到法律保護。

134.姜領了兩個結婚證,哪個合法有效?

【案例】某縣男青年姜與女青年秦相戀,兩人年齡均為21。姜的父母通過熟人在婚姻登記處為姜琴領取了結婚證。由於秦是職院畢業班學生,雙方沒有同居關系。壹年後,姜隨叔叔去滄州打工。不久,他與滄州女青年範某到婚姻登記處辦理了結婚登記,領取了結婚證,並同居生活。秦從學校畢業,安排好工作後,找到姜商量成家立業的事。姜說:“那個婚姻登記是無效的。我當時21歲,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結婚證是有人委托的,我是在滄州結的婚。不要來找我。”秦覺得這就不對了。姜有兩個結婚證,哪個合法有效?還是兩個都無效?我該怎麽辦?

【分析意見】《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姜與秦登記結婚時,只有21歲未達到結婚年齡。這種不符合結婚條件的婚姻登記,應該是無效的。雖然婚姻登記機關出具了結婚證,但由於申請人欺騙了婚姻登記機關,如果姜提供的出生日期屬實,不予登記。所以可以說這個“結婚證”是造假的,騙取結婚證是違法的。而且《婚姻法》第七條規定:“男女雙方要結婚,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經審查,符合法律要求的,準予登記並發給結婚證。姜某與秦某未親自辦理結婚登記,而是委托熟人辦理結婚登記,且婚姻登記機關還出具了結婚證,屬於違法失職行為。至於婚姻登記員對這種行為的法律責任,《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有明文規定,即給予行政處分或者撤銷其婚姻登記管理人資格。

姜第壹次領結婚證的時候,雖然不是他自己辦的,但他知道不是。

結婚了還刻意隱瞞,是壹種欺騙。領了結婚證後,他自己視為無效。在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的情況下,與範異地登記結婚。他壹手拿著兩個結婚證,兩個未婚女青年嫁給了他。姜已構成重婚罪。對於姜的重婚罪,秦和範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將根據具體情況對其進行審理並追究其責任。對於姜與秦、姜與範的婚姻關系,究竟應當確認和維持哪壹方,否定和撤銷哪壹方,或者兩者都撤銷,人民法院也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135.未辦理離婚手續,男女雙方各自以夫妻名義與第三人共同生活。

雙方都犯重婚罪嗎?還需要辦理離婚手續嗎?

[案例]於1983+0年6月與王結婚,生下壹女,年齡5歲多。夫妻和睦相處六年後,於與丈夫分居。1990春節期間,於經人介紹認識了範。範喪妻,有壹個壹歲多的男孩,是搞運輸的萬元戶。範讓於做孩子的保姆,願意為於花錢。於對範非常滿意。5月,範某設宴舉辦婚禮,告訴大家範某玉願意結婚。王某聽說於某又結婚了,未經幹預,於同年8月,公然與通奸多年的有夫之婦夏某同居。夏的丈夫無意舉報此事,說“放了她”。王對夏說:“我們結婚了”。余某給鄭律師寫信,問如果沒人舉報,她是不是犯了重婚罪。妳還想和王離婚嗎?

【分析意見】我國法律將重婚規定為破壞壹夫壹妻制婚姻制度的犯罪行為。犯重婚罪的,依照刑法第180條的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謂重婚,是指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者雖未登記但與他人以夫妻關系生活的行為,以及雖無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行為。於和王是合法夫妻,已經結婚多年。兩人雖已分居兩年,但並未依法解除關系。於是,沒有配偶的余某、範某給丈夫舉行了公開婚禮。

妻子以* * *名義同居的行為已構成重婚罪。範不知道余有配偶的,不構成重婚罪。如果明知於有配偶而未離婚,也構成重婚罪。王某是有配偶的人,夏某是有夫之婦,將隱蔽的通奸行為公開為夫妻關系,並告訴大家自己已經“結婚”了。王、夏均已構成重婚罪。

夏某的丈夫對妻子與王某的違法犯罪行為無動於衷,無意舉報夏某與王某重婚,是錯誤的。他應從維護法律尊嚴、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穩定的角度,從制止破壞夫妻關系、制裁犯罪分子的角度,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請求法院依法處理。在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責任後,余某與王某的夫妻關系、夏某與丈夫的婚姻關系自願離婚的,可以依法申請離婚登記,也可以由法院調解判決離婚。合法離婚後,各方仍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權,可以自由選擇自己的配偶,依法結婚。

136.壹名已婚婦女與第三者同居並生下壹名兒子。男方可以指控她重婚嗎?法律是否允許女方繼續非法同居?

[案例]農民尚某與範某於1984結婚後,夫妻二人和睦相處,感情很好。他們生了壹個五歲多的男孩。1990年4月,範因受流出人員金錢利誘的影響,棄家棄子,與喪偶的以夫妻名義同居,並於當年生下壹男孩。尚幾次找到範,真心實意地把她接了回來。範說,她已經和張有了家,有了和張結合的兒子,她就不再回去經商,也不再做尚的妻子。尚想告範犯重婚罪,解除範與張的婚姻關系,但又怕自己告不了,怕自己反而吃虧。

【解析】壹夫壹妻制是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壹項基本原則,要求男女有別。

公民只能有壹個妻子,女性公民只能有壹個丈夫。禁止重婚。所謂重婚,是指配偶壹方與第三者結婚,或者雖未登記結婚,但實際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以及沒有配偶的公民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是違反婚姻法破壞壹夫壹妻制的行為,也是犯罪行為。我國刑法第180條規定:“有配偶者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範某系已婚婦女,未辦理離婚手續,拋棄家庭,與張某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並生育壹男孩,已構成重婚罪。張某無配偶,但明知範某有配偶並與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也構成重婚罪。尚作為範某之前婚姻關系的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指控範某、張犯重婚罪,請求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根據有關規定,法院將解除範與張某的非法婚姻關系,並追究其刑事責任。如尚提出與範離婚,法院將視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作出判決。

137.女人再婚離婚後和不般配的前夫同居違法嗎?

[案例]1989年6月,李、黃自願申請離婚並返還。

《結婚證》,並領取了《離婚證》。同年5438年6月+10月,李與農民方依法登記結婚。婚後仍念念不忘與黃的夫妻和家庭生活,交往也越來越密切。這個情況也被方發現了。1991年1月,李向同方提出離婚。方見妻子的心早就沒了,便和她辦理了離婚手續。後來,李與前夫黃同居。黃和李都說他們已經再婚了。事實上,黃與李偉依法登記結婚。村裏有人說李犯了法,也有人說她沒犯法。

【分析意見】我國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之壹是婚姻自由。也就是說,在法律規定的條件內,男女公民可以自願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不受對方的強迫或任何第三者的幹涉。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只要匹配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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