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法對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和預審;決定和實施強制措施;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而不予立案,或者已經立案而撤銷的;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應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不足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應當依法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其代為執行刑罰;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和驅逐出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是什麽?
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
1.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刑事案件。接到刑事案件報案後,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立案,然後組織警力進行偵查;
2.案件偵查階段是公安機關收集證據的階段。案件偵查期間,公安機關將訊問犯罪嫌疑人,勘驗案發現場,收集證據。證據收集完整後,他們會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由人民法院對罪犯的犯罪行為進行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