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是自訴案件還是公訴案件,公安機關的偵查是國家行為,不是私人行為,不是私人想調解就能和解的,私人不得幹涉。
屬於自訴案件,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二條規定“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判決宣告前,可以與被告人達成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已經立案的公訴案件,必須由公安機關偵查。公安機關調查後,對不構成犯罪的,決定不予立案。被害人可以就刑事案件附帶民事部分接受調解。
根據我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立案後,經偵查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追訴時效已過的,應當撤銷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經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已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所為,或者同壹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足以刑事處罰的,應當終止對相關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繼續偵查案件。
其實沒有必要撤銷壹個沒有立案的案件。如果就這樣放著,警察也不會去調查,因為沒有立案的標準,大部分都會不管。報案不立案後,報案人想撤銷,擔心報假案被處罰。如有必要,他可以咨詢律師尋求解決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