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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事宜

第壹個觀點

先給補償,補償合理後再搬。新拆遷條例第三章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後拆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交通等手段強迫被征收人搬遷。禁止施工單位參與搬遷活動。在舊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這壹塊沒有相應的規定。也就是說,在新規下,政府或開發商只有在所有補償到位後,才能實施拆遷行為,這無非是給廣大業主壹個最好的答案。獨立拆遷模式主張在互惠互利的前提下,雙方都能獲得最大利益,但不同的是,自助拆遷模式依靠的是公眾的力量。

第二個觀點

歷史上第壹次實行拆遷獎勵補助。新條例第三章第十七條,決定房屋征收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舊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雖然有相關規定,但並不具體。鑒於補償是所有被拆遷當事人關心的核心問題,新規對這壹問題進行了詳細解釋,補償金額應等於或不低於房屋本身的價值。對於拆遷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在補償前應考慮綜合因素,具體細節由當地政府或自治區、直轄市確定。除第十七條中的補貼外,被征收人家庭困難的,還可以優先享受保障性住房的權利。自助拆遷模式下的拆遷行為需要業主和開發商共同協商,其最終目的是在不損害雙方利益的前提下滿足雙方利益。

第三個觀點

行政強制拆遷現象將被徹底根除。第三章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有具體補償金額、在專用賬戶中的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的樓層和面積材料。在舊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第十七條也有規定。但舊條例說,強制拆遷實施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辦理證據保全。與舊的拆遷條例相比,新的拆遷條例更加具體和人性化。自助拆遷模式的核心點是完全反對強制拆遷,所以新規和自助拆遷模式是相輔相成的。

第四個觀點

舊城拆遷或改建時可以舉行聽證會。第二章征收決定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制定征收補償方案,並報市、縣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公布,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舊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並沒有這壹塊的相關規定。自助拆遷模式的任務是讓更多的權利方在壹個免費的平臺上集思廣益,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最後做壹個總結,形成壹個系統化的東西,幫助更多的人。

無論是新規的頒布實施,還是自助拆遷的服務模式,我們的最終目的都是壹樣的,為百姓謀求更多的福利,在和諧拆遷的基礎上加快城市化進程,最終實現經濟的快速增長。

廈門市拆遷補償政策壹、關於征地補償(壹)征地補償費根據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水利設施攤銷費等計算。,且合同落實,青苗、地上物不再計收。

征地補償費必須專項用於征地補償和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2)土地補償統壹為壹類:集美區轄區內。

(3)土地類別分為四類:

第壹類是農業用地,包括菜地、水田、旱地、魚塘、水庫等養殖水面(含耕成塘)和果園地(含耕成果);

第二類是林地;

第三類是未利用地,包括荒地、雜地;

第四類是集體建設用地(用地紅線)。

(四)土地補償綜合標準(以下補償標準為最高標準):

農用地:8萬元/畝。按期交付土地的,對被征地對象獎勵8000元/畝,獎勵款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被征收土地屬於承包地或者自留地的,應當全額支付給被征地村民。林地:3.5萬元/畝;未利用地:2.5萬元/畝。

鹽田和國有灘塗的蝦池、魚塘統壹按25000元/畝補償(含開發費5000元/畝和青苗、地上物20000元/畝)。

集體建設用地,按《廈門市集體土地征用補償安置條例》規定的標準執行。其中,合法村辦企業使用的土地,按每平方米200元補償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五)土地補償費的支付:

村民代表大會已經作出決定且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按照決定執行;村民代表大會未作出決定的,應當將土地補償費的70%(含辦理養老保險的費用)支付給被征地村民或者將股份量化到個人;其余30%補償費主要用於公益事業和村集體經濟發展,具體用途由村民代表大會決定。

(六)確定征地補償標準的依據:

1.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

根據廈門市統計局提供的數據,廈通[2004]6號,我市農用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為2547元/畝。

2、土地補償標準:

(1)農用地(林地除外)土地補償費20000元/畝。

(2)林地補償費654.38+0.00萬元/畝。

(3)未利用地補償費5000元/畝。

3、安置補助費標準:

農用地安置補助費按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用的農用地數量除以征地前每個被征地單位平均占用的農用地數量計算。

(1)農用地(林地除外)安置補助費3萬元/畝。

(2)林地安置補助費654.38+0.5萬元/畝。

(3)未利用土地不計入安置補助。

4、青苗和地上建(構)築物補償標準:

(1)農用地3萬元/畝;

(2)林地1萬元/畝;

(3)未利用地2萬元/畝。二、關於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問題(壹)拆遷安置補償方式和標準

征收集體土地的住宅房屋拆遷,可以實行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相結合,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相結合;特殊情況下,在規劃保留村內,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批準,在統壹規劃的前提下,也可以采取自建宅基地的補償方式。

1,產權調換補償標準及面積計算:

(1)人均合法房產面積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確定房產面積。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已建無合法審批手續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認可的產權進行補償安置;未完成的,在支付本地區磚混結構住宅(壹類)重置價格後,按人均50平方米進行補償安置。人均面積低於50平方米的,不給予裝修補償。

(2)房屋產權調換按“拆壹補壹”,不補差價計算。產權調換時選擇的安置房總面積按照超出被拆遷房屋最小面積的原則控制。超出原產權面積的,按照安置房市場評估價支付購房款。安置房市場評估辦法參照《廈門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2、實行貨幣補償的,人均50平方米按鄰近被拆遷房屋上季度普通商品房平均價格,高於區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別墅)上季度平均銷售價格的按平均銷售價格補償;人均超過50平方米的,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格予以補償。

3、被拆遷人選擇部分實行產權調換,部分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面積不得超過被拆遷住宅面積減去安置用房面積後的余額,且人均不得超過50平方米。

4、批宅基地自建補償標準:

征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經批準批宅基地自建的,被拆遷房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框架結構房屋的重置價格為每平方米595元;磚混結構房屋重置價格為每平方米510元;其他結構房屋的重置價格為每平方米340元。根據住宅結構和成新率確定補償標準和補貼金額。新批宅基地建築面積控制在人均50平方米以內。

5.對已依法批準建設,但在征地拆遷公告前尚未竣工的部分,實行產權調換時,支付該區域磚混結構住宅(壹類)的重置價格;實行貨幣補償的,扣除該區域磚混住宅(壹類)重置價格。

6、轉讓或贈與集體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轉讓或贈與的建築面積應計入轉讓方或贈與方的人均住房面積。

產權清晰的×××住宅(包括祖屋),其產權面積應按各自份額計算。已拆遷安置在同壹村的住宅面積應合並計算。

7.有合法審批手續的住宅,裝修補償按280元/平方米壹次性補償。

8、凡及時辦理農村土地房屋權證、房屋拆遷的,給予5000元/戶獎勵。

9、人均合法房產面積,以被拆遷行政村範圍內,以常住戶口和實際居住的家庭成員為依據,屬“多戶”的,已核定的合法面積合並計算,屬“多戶壹宅”的,其人口合並計算。

(二)拆除無合法批準手續的房屋不予補償。但對2002年6月65438+2月1日前建成的房屋,在規定搬遷期限內自行搬遷的,可按以下情況給予適當補助和獎勵,以下補助標準為上限。

1.人均合法批準居住面積低於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在給予人均50平方米補償安置的基礎上,無合法批準手續的部分按人均50平方米,已建框架結構每平方米補貼400元,磚混結構每平方米補貼350元,石木結構(含裝修)每平方米補貼300元,未建部分每平方米獎勵240元。

2.人均合法批準居住面積大於50平方米小於100平方米的,按人均10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準居住面積剩余面積,已建框架結構、磚混結構、石木結構、未建部分按上述獎勵。

3.人均合法批準居住房屋建築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的,對無合法審批手續的房屋不予補貼,也不獎勵違法建設。

4.凡12,1,2002年以後建設的無合法審批手續的住宅和非住宅,壹律強制拆除,不發任何補助費,並按有關規定處罰。

65438+2002年2月1後建成的房屋無合法審批手續的認定:(1)區行政執法部門發現並下達停止違法建設通知書;(2)2003年3月,快鳥的衛星影像圖和地形圖上沒有影像顯示;(三)經公示後被舉報並查證屬實的;(4)其他能證明是65438+2002年2月1以後建成的測繪資料。

(三)拆遷戶人口的確定:

1、出生符合計劃生育、已婚、在校大學生、現役士官和義務兵、勞動教養人員等正常戶,應計入拆遷戶人口。

2.宅基地申請表上記載的戶口和新增人口要合並計算。

3、有下列情況之壹的,不得計入拆遷戶(人):

(1)已搬遷戶(人);

(2)2003年8月1日農業戶口註銷後遷入的戶(人)。

(3)黨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含離退休人員)、現役軍官;

(4)空賬;

(5)超計劃生育人口;

(六)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四)產權認定原則:持有廈門市郊區原同安縣政府、廈門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或原集美(杏林)區土地管理部門或建設管理部門核發的建房手續,以及因故符合續期條件的原集美區鎮、鄉(公社)政府核發的有效房屋權證的,按權證上註明的批準面積認定。三。拆遷集體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壹)拆遷集體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按照房屋重置價格給予補償,設施設備按照市場評估給予搬遷補助。

1,已取得土地房屋所有權證;

2、已由市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廈門市鄉鎮企業用地許可證》;

3、已由市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鄉鎮企業用地批準書、紅線圖和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施工許可證。

以上未註明建築面積的,按實際建築面積計算,容積率不高於1;容積率超過1的部分不予補助。

(二)征用集體土地未經合法批準程序拆遷非住宅房屋的,不予補償。但在65438+2002年2月1日前已辦理下列手續,並已建成,並在規定搬遷期限內自行搬遷的,可給予搬遷補貼(包括設施、設備、生產資料等的搬遷。)按以下標準:

65438+

2.對能提供房屋租賃或企業納稅證明的其他非住宅房屋,對框架結構房屋按不高於120元每平方米、磚混結構房屋按不高於90元每平方米、其他結構房屋按不高於70元每平方米給予搬遷補助費(含以上裝修補助費)。

以上非住宅房屋按實際建築面積計算,容積率不高於1;容積率超過1的部分不予補助。不符合本條1、2的,不予補助。

(三)對采用非法手段騙取補償或補貼的當事人,應追回其非法所得,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其他的

集體土地拆遷補償

簡單來說,農民朋友的目的不是處理違法、合法的問題,而是獲得合理的補償。但是,實現這壹目標所使用的技巧和方法是:“不能談報酬。如果對方屬於非法占地或拆遷,我們必須在非法問題上真正競爭,讓對方主動提出合理補償,從而達到獲得合理補償的目的。”這叫“聲東擊西”!

如果妳還是不明白,就看下面的解釋。如果看完解釋還不明白,那就打電話。

法律條款

現實中的占地拆遷十有八九是違法的。在違反法律的情況下,沒有賠償標準,因為法律規定的標準是法定程序前提下的賠償標準。如果沒有合法手續,那就是拆遷不占地的問題,不是補償多少的問題。

措施

比如有人要砍妳,妳當然要拒絕阻止他砍,而不是問他砍妳要多少錢?如果已經被砍了,就不能只談賠償,而要談他砍的違法性。應該追究他的刑事責任,然後再談賠償。這樣壓力才能大,效果才能好。所以我們把這個告訴妳是壹個非常重要的策略,關系到維權的成敗,關系到妳能不能得到合理的賠償。

應參照附近新建房屋價格進行補償。

“面對明顯低於市場價的補償方案,法院堅決撤銷了縣政府的房屋征收決定,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盡管距離判決已經過去了兩年,但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主任王維舟仍對孔慶豐訴泗水縣人民政府案記憶猶新。2011年4月6日,泗水縣市政府作出決定,對孔慶豐居住區域內的房屋進行征收。孔慶豐認為征收不合法,在行政復議的情況下將縣政府告上法庭。原告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張貼的《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照片中有明顯的雪道,且縣氣象局證明泗水3月2011日下雪,故《征求意見稿》實際上是在降雪後張貼的,征求意見於3月21日結束,通知期不足30日,不合法。法院認為,泗水縣當年2月至3月有降雪,僅憑照片中的雪跡和當事人的記憶不能證明原告的主張。法庭上,被告指出,縣政府進行了社會風險評估,召開了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會,聽取群眾意見。它還提供了舉行聽證會的相關材料和會場照片。“這次征集涉及900多戶。因為聽證會沒有廣泛宣傳,所以參加聽證會的人數太少,大部分都是企事業單位的代表。聽證結果不合理,不公平。”原告反駁道。王維舟告訴記者,原告不能接受這種征收的根本原因是補償標準太低。據悉,補償方案規定,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該地塊多層產權調換安置房優惠價補償。實行產權調換的,安置房超出主體房屋補償面積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資,10平方米以內按優惠價結算,10平方米以外按市場價結算;主房面積大於安置房面積的,按照安置房優惠價每平方米增加300元的標準給予貨幣補償。王維舟回憶說,安置房的優惠價約為每平方米1.300元。當時他們走訪了安置房附近的多個新建商品房售樓處,了解到新建商品房的價格是每平方米3500元左右。“孔慶豐的家占地四五百平方米。無論選擇什麽補償方案,損失都非常大,根本無法接受。”《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同類不動產房屋的市場價格。法院認為,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應參考就近位置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使房屋征收後不降低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和生活質量。本案中,優惠價明顯低於市場價,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價格也明顯低於被征收人出資的購買價格。對被征收人的補償方案明顯不公平。最終,法院判決撤銷泗水縣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案件受理費50元,由泗水縣市政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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