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鏟車司機不救人被判刑了嗎?

北京南四環兩車追尾後,前車司機只報警不救人,後車起火,兩人死亡。北京警方近日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拘留了前車司機。律師表示,交通事故危及人身安全時,第壹步必須是救人。日前,網上流傳壹段北京南四環兩車追尾事故的視頻。視頻中,壹輛SUV嚴重追尾了壹輛鏟車。鏟車司機不停報警,隨後SUV車輛逐漸冒煙燃燒,但鏟車司機並未施救。壹個路人說:“妳看車裏有人,快點,妳先把人弄出來。”最後幾名路人試圖用滅火器滅火,但火勢太大,無法撲滅。據@北京交警2009年7月18日晚通報,2009年7月16日3時30分,朝陽區南四環主幹道十八裏店南橋西側,齊某某(男,22歲)駕駛壹輛無號牌的輪式自行自行車,在城市主幹道上不準行駛,在南四環主幹道上由西向東行駛。客車前部與輪式自行車輛後部相撞,後部客車起火,造成客車內張某(女,31歲)、白某某(女,34歲)死亡,兩車受損。@北京交警表示,目前,齊某某因過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壹步審理中。對於事故詳情,界面新聞聯系了北京交警朝陽支隊事故科,了解到交警部門正在進行事故責任的相關認定,事故情況仍在調查中。過失犯罪有兩種表現形式:壹是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由於過失而沒有預見到,以至於發生了這種結果;第二個錯誤是過度自信。即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輕信可以避免,但實際上未能避免,造成了這樣的結果。付建說,在考取駕照的過程中,司機接受的訓練是在交通事故中先救人或者先報案,也就是說要知道先救人。在這種情況下,鏟車司機選擇站在路邊打電話而不是救人,這是壹個可能造成傷害的結果。他因為疏忽而沒有預見到,或者他認為這是可以避免的。結果最終對社會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即涉嫌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五條關於過失犯罪的規定,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但是由於過失而沒有預見到,或者由於預見而認為可以避免這種後果的,是過失犯罪。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起事故也引發了公眾對“為什麽司機先報警不救人”的爭論。付建提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及時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不能立即撤離現場的,應當及時報告執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付建認為,事故發生時“先救人還是先報警”的問題不能壹概而論。“對於交通事故,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第壹步必須是救人,生命高於壹切。除了危及生命的事情,其他糾紛無法調解的,可以報警。遇到事情壹定要先判斷,救人或者報警,順序壹定不能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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