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公室
協助醫院領導組織協調政府事務和各部門的工作;負責組織總裁辦公會議等重要會議;監察院黨組會議、院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和上級領導交辦的事項;負責與NPC代表和CPPCC委員的聯絡;督辦全國人大代表和CPPCC委員的提案和來信;負責起草重要文件、人大工作報告、主席講話等文稿;負責文秘、信息整合、檔案、圖書、保密、機要、督查、新聞宣傳、外事聯絡等工作;國際司法協助事項的集中管理;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二)政治部
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協助地方黨委抓好人民法院系統黨的建設和領導班子建設;協助市機構編制部門管理人民法院機構編制工作;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的和法官考評委員會決定的有關事項;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人民法院系統技術職稱評審的相關工作;負責法官、法警職級的申報、評定和晉升,以及法官協會的聯絡工作;負責相關的學習和培訓工作;指導全市基層法院審判長選任、書記員分類管理和人民陪審員工作;負責審批薪酬委員會委員的任免;負責全市人民法院的表彰獎勵工作;分管我院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聯合教育培訓、組織人事和老齡工作。
政治部日常工作由組織幹部科、法官管理科、宣傳教育科、離退休幹部管理科(均為正廳級)承擔。
(3)立案庭
依法對本院受理的各類案件進行審查、歸檔;對本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的申訴進行審查,認為可能有錯誤的,將裁定再審後移送有關法院處理;審理未預交訴訟費的糾紛、異議和案件(經批準減免或延期的除外);負責批準訴訟費標準,申報減免訴訟費;處理來信來訪;監督和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4)刑事審判第壹法庭
審判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壹、二審案件;審理、審查、報告因特殊情況判處法定刑以下刑罰的有關案件;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處理重大、重要案件的協調和指導;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5)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壹審案件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侵犯財產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瀆職犯罪的壹審、二審案件;審理、審查、報告因特殊情況判處法定刑以下刑罰的有關案件;負責審理涉外、涉港澳臺、涉僑、涉邪教犯罪案件;處理有關重大案件的協調和指導;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6)民事審判第壹庭
審理壹、二審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民事案件,不動產案件(包括房屋買賣、租賃、預售抵押、開發、土地使用權轉讓、建設工程承包等合同糾紛。)、不動產相鄰關系案件、相鄰土地使用權案件及其他不動產案件(包括水利、草原、灘塗、鐵路、機場、公路、橋梁、港口等。)以不動產等不動產作抵押的合同案件,其性質由主合同的性質決定),農業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間的合同,侵犯財產權的案件;審理與人身權利有關的侵權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審理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辦理有關復議案件;審批基層人民法院有關案件延長審理期限的申請;指導人民法院工作及其他相關工作。
(7)民事審判第二庭。
審理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壹、二審案件;審理破產案件;審理申請撤銷國內仲裁的案件;辦理有關復議案件;審批基層人民法院有關案件延長審理期限的申請;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8)民事審判第三庭。
審理本院管轄的知識產權案件;審理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壹、二審案件,以及因合同引發的侵權糾紛案件、運輸合同糾紛案件(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除外);審理壹、二審證券、期貨、票據、股權糾紛等案件;審理壹、二審涉外、涉港澳臺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壹審、二審信用證案件的審理;審查申請撤銷、承認和執行國際仲裁裁決和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件,審查涉外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辦理有關復議案件;審批基層人民法院有關案件延長審理期限的申請;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9)行政法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壹審、二審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審查和立案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監督和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審理本院和基層法院涉及國家賠償確認的案件;審理我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處理薪酬委員會的日常事務;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10)第壹審判監督法庭
負責審理不服我院生效判決的各類民事、行政再審案件;負責審理不服基層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各類民事、行政再審案件;負責審理基層法院不受理的民事、行政再審申訴案件;負責審理市檢察院的民事和行政抗訴案件;負責省高院指令其他法院審理民事再審案件;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工作。
(十壹)第二審判監督法庭(林業法庭)
負責不服本院生效判決的刑事再審案件的審理;負責審理不服基層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刑事再審案件;負責審理基層法院不受理的刑事再審申訴案件;負責審理市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刑事抗訴案件;負責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工作,履行林業法院相關職責。
(十二)執行局
執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壹審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和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中的財產部分;執行需要行政機關執行的案件;執行外國人民法院委托的案件和基層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提交本院執行的案件;根據需要決定升級實施或協助實施;執行其他應當由法院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的案件;監督、指導和協調基層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有綜合部,有執行部,有執行部,都是副科級。
(13)審判管理辦公室
負責對本院和基層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各類案件的審判質量和審判效率進行評估;負責對本院和基層法院執行案件的執行質量和效率進行評價;負責報告質量和有效性評價的結果;負責審判流程管理和績效評估;負責裁判文書的選擇;負責對審判質量和審判效率評估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分析,及時提供審判管理決策建議;負責起草規範性文件的試行和執行;承辦本院審判委員會的日常事務;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辦理省高院、市委政法委等上級單位交辦的司法質量評價相關事宜。
(14)研究室
負責制定調查研究工作計劃,落實相關調查研究課題,交流推廣調查研究成果,組織應用法學研究和綜合性理論研討會;協調本機關與基層法院之間的司法規範化管理事宜;負責討論和研究如何建立法院的長效管理機制;辦理本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具體適用法律問題,向上級人民法院答復或請示的有關事宜;協調我院各部門的審判指導工作;組織起草具體審判工作的指導性文件和規範性意見;負責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人民法院審判案例摘要、案例選編的編寫、審核和報送工作;負責全市法院具有典型意義案件的發布和引導;參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的研究和修訂;負責全市法院司法改革的研究和管理,總結審判工作經驗;參與起草法院機關重要文件和報告;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15)司法警察支隊
負責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專業技能培訓和事故預防;負責守衛法庭,押解罪犯;執行傳票、傳喚和拘留;送達相關法律文書;負責執行死刑;參與相關法院和執行委員會執行相關事項;負責協助我院機關的安全保衛工作,領導和協調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16)司法技術室
負責司法鑒定等專門技術工作;制定全市人民法院司法科技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人民法院辦公自動化、通信和信息網絡建設規劃、研究、開發和應用的服務管理工作;管理全市人民法院的司法鑒定和拍賣工作;配合執行死刑,負責被執行人死亡的確認;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十七)行政設備科
配合有關部門制定人民法院財務和設備管理政策;負責全市人民法院訴訟費的管理;負責材料和設備(服裝、車輛、警用裝備、武器、彈藥等)的計劃、采購、管理和分配。)的市人民法院;負責全市審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設的規劃和管理;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國有資產、財務、行政、房產管理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基本建設規劃和計劃;負責與本院相關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安全保衛工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十八)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
指導和協調全市人民法院系統的廉政建設、紀檢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全市基層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工作紀律的情況;負責追究法官違法審判的責任;受理對全市人民法院系統幹警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舉報;監督查處全市人民法院系統幹警違法案件;受理紀檢監察對象的投訴。
機關黨委負責我院機關的黨群工作,辦公室設在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