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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文書有哪些

常用的法律文書:

(1)人民法院制作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書、 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民事決定書、財產處罰決定書以及具有財 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

(2)仲裁機關制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 院執行的裁決書、調解書;

(3)公證機關制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 院執行的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

(4)行政機關制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處罰決定書和處理決定書;

(5)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認並同意協助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的裁定書及執行令;

(6)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認並同意協助執行外國仲裁機構裁決的裁定書。

法律文書是司法行政機關及當事人,律師等在解決訴訟和非訟案件時使用的文書,也包括司法機關的非規範性文件。

法律文書包括規範性和非規範性兩種,壹般的法律文書是指我國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法院,監獄或勞改機關以及公證機關,仲裁機關制作的處理各類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的法律文書和案件當事人。

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自書或代書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的總稱,亦即指規範性法律文書以外,所有非規範性的法律文書的總稱。

廣義的法律文書是指壹切涉及法律內容的文書,它包括兩方面內容,壹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具體指各種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規章等,二是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非規範性法律文件即狹義的法律文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律師及律師事務所,仲裁機關 ,公證機關和案件當事人依法制作的處理種類訴訟案件以及非訴訟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非規範性文件的總稱。

國家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監獄管理機關,非規範性法律文件只適用於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

法律文書的用途如下:

1、具體實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2、進行法制宣傳的生動教材;

3、有關法律活動的忠實記錄;

4、綜合考核幹部的重要尺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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