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江蘇省國土資源廳對新閘街道辦事處非法占用土地處以1128000元罰款。上述土地已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常州市紀委給予違法用地主要責任人新閘街道黨工委書記、人大工委主任王仁華(副處級)黨內警告處分。
分析這個案例是壹個街道辦違法占地的案例,主要涉及到只有罰款處罰才能代替其他形式的行政處罰的問題。
本案是壹起違法占地案件,事實清楚,主體明確。從行政處罰的角度來說,適用適當的法律條文進行處罰應該不難,但相關部門並沒有把案件處理到位。
非法占地處理不當。江蘇省國土資源廳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對新閘街道辦事處違法占用土地行為處以罰款1128000元。但是,適用這壹規定的前提是《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沒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本案的實際情況是,法律規定的“沒收”程序演變為“依法補辦審批手續”,占地近170畝的違法用地項目通過了用地手續,勢必讓其他土地違法者更加有恃無恐。本案處理中,只有附加刑沒有主刑,沒有法律依據。
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較輕。本案中,新閘街道辦事處破壞了144.473畝耕地未經批準建成工業廠房的事實,因此可以認定辦事處負責人應當承擔非法占用耕地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非法占用耕地數額較大的解釋如下:非法占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常州市紀委僅給予1名主要責任人黨內警告處分,處分明顯較輕,不符合法律規定,屬於以黨紀代替刑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