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當事人人數眾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第壹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3.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超過期限申請再審怎麽辦?
1.刑事案件中,當事人不僅可以在自己的再審申請被法院駁回後,向檢察院申請再審建議或抗訴;
2.民事案件方面,《新民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規定了三個前提條件:
(1)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該規定賦予了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抗訴的權利,同時將向法院申請再審作為向檢察機關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抗訴的前置程序。逾期申請再審被法院駁回的,明顯符合第壹種情形,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再審和抗訴或者抗訴;
3.至於行政案件,類似民事案件,逾期再審申請被法院駁回後,可以轉向檢察機關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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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發現裁定書或者調解書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如果發現有錯誤,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