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計件工資
第壹,代理人是刑事案件:
1,調查階段:2000-15000元/件;
2.審查起訴階段:2000-12000元/件;
3.初審階段:3000-30000元/件。
代理刑事自訴案件或者擔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標準減收費用。
二、代理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案件的收費標準為:1000-10000元/件。
(二)按金額比例收取。
涉及財產關系的代理案件,可根據訴訟標的金額,按以下比例收取費用:
654.38+萬元以下部分(含654.38+萬元),收費比例為6%;
654.38+0萬元至50萬元(含654.38+0萬元)部分為5.5%;
50萬元至654.38+0萬元部分收取5%;
654.38+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收費比例為4%;
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部分收取3%;
500萬元以上的部分,收費比例為2%。
計時收費:200-1500元/小時。
以上列出了收費標準,具體收取金額以實際情況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
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壹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壹收取費用並如實記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納稅。
《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第四條
律師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壹)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自訴人或者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上訴。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第六條
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第七條
政府在制定律師服務收費標準時,應當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必要時應當舉行聽證會。
《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第八條
政府應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和律師行業的長遠發展,按照律師服務平均補償成本,加上合理利潤和法定稅收確定收費標準。
《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第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時,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花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度;
(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聲譽和工作水平。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條
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律師服務費可以按件、按標額比例、按時間收取。計件工資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按中標金額的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時間收費適用於所有法律事務。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