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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的時效有多少年?相關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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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期間是指當事人可以行使某些權利的時間。在這段時間內,如果當事人不行使自己的權利,那麽這段時間期滿後,當事人就不能再行使相應的權利了。撤銷權的預定期限是多少年?邊肖將為妳解答這個問題。

壹、撤銷權的預定期限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債務人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五年是客觀起算標準,1年是主觀起算標準。

即需要四年半才知道有可撤銷的原因,所以只能在六個月內行使。

第二,行使撤銷權的條件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及《合同法解釋》的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務人客觀上有危害債權的行為。損害債權的行為,是指客觀結果上將導致債務人財產減少或者負擔增加,從而阻礙債權實現的行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74條(1)的規定,該行為包括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2.債務人的行為是以財產為基礎的。對於不受財產限制的行為,債權人因其與債務人責任財產的保全無關而無權撤銷。如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債權人的撤銷權不適用於債務人非基於財產或者僅妨害特定對象的債權的行為。

3.債務人行為給付時,債權人的撤銷權以受益人的惡意為條件。受益人的惡意,是指受益人在受益時,明知債務人的行為對債權有害。例如,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的有償行為在行為發生時明知對債權有危害,而受益人在受益時也知道該情況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撤銷。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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