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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士和律師:是敲詐勒索還是反腐俠女?

——重慶美女趙紅霞的雙重面孔再過幾天,引起全國關註的重慶美女趙紅霞,將因涉嫌敲詐勒索罪出庭受審。據說此案是保密的,因為涉及11名官員的性場景,包括原重慶市北碚區區委書記雷和。我覺得法律有這個隱私條款是應該的,不然美女主導的貪腐案會成為壹本引人入勝的書。本來,“溫柔陷阱”的細節已經超出了本文的範圍。這裏要探討的問題與美女和官員的床上隱私無關,而是透過美女的表象,從異化的法律棱鏡中折射出腐朽的官場和病態的社會亂象。有意思的是,民眾義憤填膺,認為夏虹的女兒有反腐的權力卻被起訴;政府擔心的是,如果我們效仿趙紅霞,美國人只需要壹個小型攝像機,官員們能逃脫石榴裙的誘惑嗎?於是,柿子被挑了出來,懲罰趙紅霞,這就提上了日程。就法律而言,中國刑法的罪名那麽多,真的是任重道遠,能讓趙紅霞漏網?從刑法的狹義角度來看,也許趙紅霞確實可能涉嫌敲詐勒索。通過起訴書中對犯罪經過的簡要描述,趙受其上司、同案被告人肖燁指使,對雷等11名官員進行色誘,並私自錄制視頻資料給上司,然後進行利益分成。以上所謂簡單的罪名陳述,如果將刑法第274條敲詐勒索罪機械地引向正途,趙受肖指使,依其意思拍攝鳳凰像,具有故意,構成刑法犯罪的主觀要件;而趙某與官員發生性關系,並將私自拍攝的錄像交給肖,使其借機敲詐官員,進而分享利益的行為,構成刑法犯罪的客觀要件。雖然檢方似乎也公正地主張趙紅霞不是這起敲詐勒索案的主犯,但檢方對斯科特在本案中的從犯地位的認定似乎存疑,不免讓人覺得斯科特的罪行是確定的。但是,核實案件事實的重要性在於細節。如果主犯肖某只是要求可憐的夏虹陪他睡覺,偷拍視頻,甚至分享,那麽夏虹怎麽會知道肖某要視頻做什麽呢?從邏輯上講,蕭錄像有幾種可能:滿足他病態畸形的濫交心理需求;(2)將視頻轉發給有性濫交心理需求的朋友;(三)向黃色制作者、銷售者倒賣視頻;(4)可以作為繼續脅迫等女性,脅迫趙繼續為其性服務的材料;(5)作為要挾《趙之床》劇官員的材料。既然有這麽多的可能性,而且前四個“可能性”足以說明趙被害人的性質,那麽在開庭查明是否知道自己的視頻是必須用來要挾官員的材料之前,就斷定與肖某之間存在主觀上的聯系,即* *有意圖,還為時過早。如果趙紅霞在主觀頭腦中還認為存在上述可能性,那就是刑法所構成的因果關系的唯壹性、必然原因和主觀必然* *。其實,只要沒有和肖某壹起到現場敲詐雷等睡官,或者不知道敲詐的具體情況,就是被害人,她分的錢是努力做出笑臉的苦錢,而不是關於敲詐成功的事。從社會習俗和江湖道義來看,肖某是否直接實施敲詐勒索,敲詐勒索是否成功,與夏虹無關。只要夏虹和她睡覺,只要她給肖某視頻資料,肖某就必須交錢,即使肖某不敲詐或者敲詐不成功,她也必須交錢(當然這壹段不符合工商稅務的法律另當別論)。因此,不應將夏虹的苦錢理解為狹義的敲詐勒索。所以,把弱小的夏虹綁架到敲詐勒索的戰車上,固然有助於緩解重慶官員的仇恨,但卻反映了社會的悲哀和下層民眾的艱難與不幸。想象壹下,壹個年輕女子,因為家境貧寒,社會地位低下,找工作做生意都沒有門路,無法通過正當手段謀生。她只能靠睡她來維持生計。更悲劇的是,偷偷出賣自己的美貌來謀生,是無法過上平靜的生活的。被壹個沒有人性的老板脅迫錄制壹段出賣自己身體的視頻,把自己赤裸的身體和強顏歡笑的鏡頭信息毫無保留的給了老板,這是壹種怎樣的因果和悲哀!這種違背自己意誌的強制,是否也是刑法意義上的主觀故意?這是多麽畸形和病態,趙燦·夏虹的這種違背自己意誌的無奈怎麽會被視為* * *與老板的意誌意圖壹致呢?夏虹被脅迫、被欺騙的無奈,主觀上反映了法律的變態。把壹個弱女子無助的謀生想法變成敲詐勒索犯罪的主觀故意,本質上是對壹個處於社會下層的基層女性最大的不公。即使允許夏虹被認定為共犯,也可能鑄成冤案,讓夏虹在獄中與她同眠,成為“公務”的犧牲品!誠然,對夏虹女兒的同情不能逆轉為贊揚她反腐工作的理由。壹個風塵女子,沒有這麽高的覺悟,當不了“反腐女英雄”。包括雷在內的11名官員被植入不雅照,這些不雅照是在老板肖貪得無厭或有心得罪人被曝光後“落網”的。雷和十壹名官員落馬的教訓只能歸咎於行業運氣不好,而引起人們極大反感的關鍵在於動態攝像頭。但是,如果人們繼續把怨恨的焦點放在雷身上,那就可能偏離制度思維和法治常態。巧合的是,此案的意義不僅在於、雷等11名官員的床腐,還在於、雷的事,而這只是冰山壹角。說白了,這不是雷壹個人的事,也不是與有曖昧關系的11個官員的事。這是權力的錯。如果官員的權力受到約束、制約和監督,權力在公平、公正、公開的條件下運行,為什麽肖燁等人這樣的民營企業家要設置這壹套邪惡的情報來抓捕官員?但是,很難!要把藏在雷口袋裏的大大小小的公章拿出來,在陽光下使用。沒有掃帚,灰塵怎麽跑掉?或許,吃喝已經成為過去,反“吃喝”反腐也可以解讀為壹部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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