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看來,在沒有中華醫學會重新鑒定結論的情況下,貿然判定醫生有罪是“無稽之談”。“以前生孩子是‘死亡之門’,每個人的身體素質都不壹樣。如果所有產婦產後死亡都要把醫生關進監獄,誰願意當產科醫生?”
據北京青年報記者深入調查,李案到今天的“定罪”似乎是偶然的。其實有很多不可避免的因素:醫療資源短缺、工作強度超負荷、醫患關系長期不信任、外力介入...環環相扣,她已經被推上了“被告席”。
今年3月26日,原審被長樂市法院第四次延期,“因為陪審員不在”。此前,辯方提出的中華醫學會重新鑒定申請和專家輔助人出庭的請求未被法院采納。
昨日,邀請專家輔助人出庭的申請再次提交至法院。
“誰能給我壹個看得見的公道?”李這樣詰問。
保存屍體
在福建長樂市航城街道北山,有壹具屍體在編號為D5的冰櫃裏保存了1193天。它的主人叫陳艷芳,死於28歲,死因是“在醫院產後死亡”。
作為“保存”在這裏的屍體,陳艷芳並不是最古老的壹具;但殯儀館的工作人員說,“有比她長的,但都是無名屍體。因身份不明,民政要求留用。”
按照長樂殯儀館日均100元的冷凍保管費,北京青年報記者查詢發現,這具遺體的保管費已經約為654.38+0.2萬元。
中國有句老話,“安以葬之”,“逝者如斯夫”。是什麽讓壹個已故的人,在他死後40個月,仍然沒有真正的安息?
今年2月4日簽訂的壹份“民事和解協議”給出了答案。甲方長樂醫院與因醫療事故死亡的死者父親約定:“甲方壹次性賠償乙方醫療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死亡賠償金(含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654.38元+0.5萬元(註:醫療鑒定訴訟階段患者遺體保存費用由醫院承擔)”。
原來,這具屍體涉及壹場“醫學鑒定官司”。北青報記者進壹步獲悉,“她”不僅涉及民事賠償,還涉及刑事訴訟——參與產後治療的壹線醫生李,是福建首例“醫療事故罪”的涉案嫌疑人,正在等待審判。
福建省醫療領域人士告訴北青報記者,與當地醫療事故中死者的賠償金額相比,陳艷芳案明顯存在“同命不同價”的情況:她家的賠償金額高出壹倍;還不算醫院為遺體保存支付的費用。這壹說法得到了長樂市醫院現任院長陳的證實。
至於遺體繼續被保留的原因,有醫院內部人士推測是家屬與政府談判留下的砝碼。有業內專家認為,死因尚不明,也能解決屍檢需求。但無論哪種方式,在業內人士看來,其“象征性”意義都遠勝於實際意義。根據我國法醫屍檢的相關規定,屍檢的時間最好在死亡7天以內,否則很難確定確切的死因。
“超過壹周,屍體細胞就會自溶,嚴重影響屍檢結論。尤其是涉及醫療行為的屍體,判斷死因的對象主要是顯微鏡下的細胞形成。如果自溶幾乎無法判斷,這和刑事屍檢或者非正常死亡屍檢是完全不同的!”長期從事法醫屍檢研究的上海律師劉燁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