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作者:四川胡雲律師事務所 胡雲律師
取保候審是刑事律師在刑事辯護實務中永遠繞不過去的壹個課題,在司法實踐中我們認為自己經辦的很多案子似乎都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主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二款:“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但在實際操作中最終能被司法機關獲準取保的案件寥寥可數。為什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呢?筆者認為這和相關辦案人員的觀念有壹定關系(側重於控訴),這些觀念導致取保候審的適用範圍和對象變小,羈押率高,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成為壹種常態。那麽,作為壹名專業刑事律師,我們怎樣判斷自己承辦的案件是否有取保候審的可能呢?為此,筆者特意對司法實踐中容易被取保候審的情形做壹個簡單的列舉,以供參考:
容易取保候審的具體(從嫌疑人、被告人個體角度而言)情形:
1、患有嚴重疾病或受重傷;
2、有嚴重殘疾;
3、年老體弱;
4、懷孕或正在哺乳其嬰兒的婦女;
5、未成年人或歸案前仍在校就讀的學生;
6、羈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確實對特定企業的生產經營造成嚴重影響;
7、涉嫌過失犯罪且符合法定取保候審條件;
8、涉嫌個人單獨犯罪(非***同犯罪)且符合法定取保候審條件;
9、其它人身危險性小且符合法定取保候審條件者。
從案件的性質及所處的階段而言,下列情形相對容易被取保候審:
1、涉嫌輕罪的案件;
2、有被害人的,達成和解並取得諒解或者積極退賠、退贓的;
3、現有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仍需後續偵查且拘留期已屆滿的案件;
4、偵查羈押期限已屆滿仍需後續偵查的案件;
5、審查起訴期限已屆滿仍需繼續查證的案件;
6、壹審或二審期限已屆滿仍需繼續查證、審理的案件。
因此,刑事律師在刑事辯護實務中,除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67條對案件是否能被取保候審作出判斷外,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結合個案情況有針對性地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同時在申請時也要考慮到案件所處的階段並據此判斷是否是申請取保的最佳時機,這樣才能最大程度的提高取保候審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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