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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服務外包行業協會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壹

該協會的名稱是成都采購服務協會(簡稱CASS)。

第二

協會由在成都註冊,在金融、政府和教育、制造、零售、服務、能源、交通、衛生健康等領域從事信息技術外包(ITO)、業務流程外包(BPO)、知識流程外包(KPO)的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培訓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含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咨詢機構)組成。

文章

協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在國家服務外包產業政策和發展戰略指導下,建立以成都為中心,輻射西部,面向國際外包市場的服務外包產業合作體系,樹立成都服務外包整體形象和品牌,促進西部服務外包產業發展。

第四條

協會接受成都市商務局和成都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本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接受政府相關監管。

第六條

協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軟件園A3棟2樓。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七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1)搭建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梁,幫助企業解讀和用好產業政策,同時根據企業需求向政府提出具體的政策建議。

(二)通過組織各種市場活動,幫助企業開拓國際國內市場。

(三)向會員單位、國內外簽約機構和政府部門提供成都服務外包產業研究和信息咨詢服務。

(4)整合營銷服務。

(5)推進服務外包培訓體系建設,促進校企合作。

(六)推進服務外包供應商認證體系建設。

(七)為成員單位提供多環節產業支撐服務。

(八)為成員單位提供專家咨詢服務。

(九)圍繞知識產權保護開展相關宣傳、培訓和咨詢服務。

(十)幫助會員單位獲得相關金融服務和資金支持。

第三章成員

第八條

本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壹)有加入協會的意願,支持協會的章程;

(2)在成都註冊的獨立法人組織;

(三)從事服務外包的企業,即在商務部服務外包業務管理系統和軟件出口及服務外包統計系統中有服務外包合同登記和合同執行業績的企業;

(4)為服務外包企業提供訂單式培訓的高校和培訓機構;

(5)從事服務外包的中介服務機構(如人才派遣機構、認證機構、考試評估機構、咨詢服務機構等。).

第十條

入會程序:

(壹)提交書面入會申請;

(二)經秘書處討論並報理事會通過;

(3)會員卡應在六個月內由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的機構發行。

第十壹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根據年度會員大會決議,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六)遵守行業自律原則。

第十三條

退出會議的會員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壹年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章程和本章程的,由董事會表決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出席的會員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協會主席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主持。會員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協會提交由會員代表簽署的授權委托書,並在授權委托書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討論的事項應當由協會理事會記錄,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會成員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會議的成員名冊和出席會議的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壹並保存。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董事會表決,報成都市商務局審核,成都市民政局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董事會成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本單位的其他明確人選,代表本單位行使董事權利。

第二十壹條

理事會的職能和權力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四)聘任和解聘名譽董事和顧問;

(五)制定會費標準;

(六)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七)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八)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九)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十)領導協會所屬機構的工作;

(十壹)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任期兩年。變更前,現任董事會可以推薦新成員,並在股東大會上選舉產生新的董事會。新壹屆理事會選舉產生了新的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上屆理事會自行解散。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成員人數不得超過65438+成員總數的0/3(應為奇數)。理事會應至少每年舉行壹次定期會議,並可根據需要不定期舉行特別會議。董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表決才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代表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範圍。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如實記錄所議事項的決定,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在會議表決中表示反對意見的董事,有權要求將反對意見如實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六條

協會設有秘書處,是日常辦公機構。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的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6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須經理事會通過,報成都市商務局審核,成都市民政局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協會主席、副主席任期壹屆,不得連任。秘書長的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成都市商務局審核,成都市民政局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是主席。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壹條

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機關、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會員的收費標準如下:

(1)年服務外包合同執行額超過654.38+00萬美元的企業:2萬元人民幣/年;

(2)年服務外包合同執行額500萬以上1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10000元人民幣/年;

(3)年服務外包合同執行額超過654.38+0萬美元不滿500萬美元的企業:5000元/年;

(四)年度服務外包合同執行額低於654.38美元+0.2萬元/年;

(5)除服務外包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成員:2000元/年。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協會建立了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該協會配備了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師。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執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其資產和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九條

協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成都市商務局和成都市民政局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資產。

第四十壹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成都市商務局審核並報成都市民政局批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五條

終止協會的議案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成都市商務局審批。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前,應在成都市商務局和成都市民政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成都市民政局註銷登記後,本協會終止。

第四十八條

在成都市商務局和成都市民政局的監管下,協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發展。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於2009年4月29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壹條

本章程自成都市民政局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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