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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歲以上老人無故毆打他人應如何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三條的規定,以暴力非法拘禁致人傷殘、刑訊逼供或者以暴力取證致人傷殘、虐待罪犯致人傷殘、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或者非法組織、強迫他人賣血致人傷殘的,這些規定屬於虛構,不值得關註。

(壹)犯故意傷害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備註: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免除處罰。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負刑事責任,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法律依據:刑法

第十七條之壹: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審判時年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引用自衡水律師www.lawtime.cn/heng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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