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贏得撫養權的4歲女孩
建業離婚案
案例介紹:
南京知名離婚律師莊代理的壹起離婚案,於2013年6月在建鄴區人民法院立案。
審判長:王娟
目前,律師已多次組織男女雙方進行離婚協商,最終達成全面協議。
案例結果:
1,雙方離婚;
2.孩子由我們撫養,對方每月探視2天;
3.那人給我們交了35萬的房產折價。
至此,案件結束,離婚壹個月,成功獲得孩子的撫養權。當事人對案件結果非常滿意。
離婚協議
男子:A,男,漢族,建鄴區人。
女:B,女,漢族,建鄴區人。
雙方於2005年在鼓樓區登記結婚,並於2007年生下壹女,取名C。現在夫妻關系已經徹底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經雙方協商壹致,達成離婚協議如下:
第壹,男女雙方自願離婚。
二、子女的撫養、扶養和探視權:
女兒由女方撫養。
男方現階段每月支付500元,等他有固定工作後雙方再協商。
男方每月可以探望子女兩天(具體時間雙方協商,提前電話告知)。
三、夫妻* * *同財產處理:
男方分兩次支付女方35萬元,夫妻間無財產糾紛。民政局簽訂協議後壹年內支付,2065年2月5日438+04前支付20萬,2065年8月5日438+04前支付65438萬。
四、夫妻雙方無債權債務。
從離婚簽字開始,男女之間就沒有任何經濟上的支持和聯系。無論男女,無論貧富,以後都沒有任何關系。協議簽訂後,夫妻雙方均無生活困難需要幫助的,今後無權要求經濟資助。
本協議壹式三份,雙方各執壹份,婚姻登記機關留存壹份,自婚姻登記機關簽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男:(簽名)女:(簽名)
2065年7月5日438+03
成功爭取孩子撫養權經典案例二成功爭取5歲男童撫養權
離婚訴訟分為多個點。情侶* * *用房產多重防禦。
下關區離婚案
案例介紹:
本案當事人為男方,女方以家庭暴力、婚外情等理由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離婚,分割夫妻財產,確認夫妻債務,確認撫養權和撫養費,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
試驗結果:
1,雙方被判離婚;
2.判決撫養權歸我們,女方每月支付750元贍養費;
3.決定房子歸我們,我們得到60%的房子份額,只付給女方40%的房子折扣;
4.駁回女方要求賠償夫妻債務、家庭暴力、婚外情及損失的訴訟請求。
律師評論:
本案是壹個幾乎可以容納所有離婚訴訟請求的離婚案件,而本案的判決書幾乎就是壹本教課書,具有集法律條文、司法實踐、社會情緒於壹體的綜合功能。
當事人積極尋求南京離婚律師莊律師的幫助,成功調解了離婚案件。在對方出示開房記錄和報警記錄等多項證據的情況下,他成功辯護。法院未將本案認定為婚外情和家庭暴力,因此不支持對方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請求。
結合雙方家庭在房屋投資上的投入以及男方對家庭的實際貢獻,法院采納了莊律師的代理意見,多分財產,我們多分了20萬元。
至此,案件結束,當事人對結果非常滿意。
南京市下關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下民初字第
原告趙,女,出生於1979,系某房地產公司職員,住宣武區。
被告劉,男,1976出生,某公司職員,現住南京市下關區。
莊律師,江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與被告劉離婚糾紛壹案,我院於200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由法官趙中舉、代理法官李翊君、人民陪審員劉繼紅組成的合議庭,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被告劉及其委托代理人莊到庭參加訴訟。此案現已結案。
原告趙訴稱,2006年3月經人介紹與原被告結婚,2008年4月生下兒子劉。在婚姻關系中,劉多次與同事、網友發生正當關系,對孩子置之不理,對家庭未盡到應盡的義務。趙某發現劉某與他人有染後,劉某不僅不悔改,反而對趙某實施家暴,造成趙某身心嚴重傷害。此外,劉還偽造證據,虛構債務,企圖減少夫妻財產。趙對與劉* * *共同生活沒有信心,現訴至法院。
原告趙偉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交了中國工商銀行定期壹卡通、學生銀行歷史交易查詢單、借條及個貸查詢單、廣發銀行對賬單、旅遊網訂單記錄、蘇州某酒店開房記錄、病歷、接警登記表、招商銀行明細賬戶交易清單、明細賬戶交易清單等證據,並申請證人鄭、周、孫出庭作證。
被告劉辯稱,被告同意離婚。孩子由被告直接撫養,要求原告每月支付撫養費900元,每月探視壹次。房產裏的房子要求原告拿25%,被告拿75%,貸款還上。對原告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中的婚姻狀況予以認可,其他不予認可。
被告人劉威支持其辯護,提交了結婚證、房屋所有權證、借據、存款收據、65438+2009年2月65438+2009年6月收據、65438+2009年2月65438+2009年2月個人同城轉賬憑證、2009年9月28日收據、銀行客戶收據、南京市存量房買賣合同、房產買賣。2011 12 14、收條、借條、南京銀行儲蓄存款憑條、南京銀行儲蓄取款憑條、對賬單、中國工商銀行對賬單、南京銀行賬戶交易對賬單、賬戶歷史交易清單等證據,並申請證人姜某、劉某出庭作證。
經審理查明,2005年3月,原被告經人介紹,於2006年3月7日結婚。婚後夫妻感情尚可,並於2008年4月11日育有壹子劉。2011 8月1日22時50分,原告趙某因婚姻問題與被告劉某發生矛盾,報警稱被告劉某在家中打了她;後原告趙到醫院治療。20111115 23時38分,原告趙某報警稱,劉某因與他發生財產糾紛訴至法院,怕他敗訴,對其實施暴力攻擊,經醫院診斷為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之後雙方矛盾進壹步惡化,雙方於20111118開始分居。
2009年9月,劉的父親將其名下位於南京市鼓樓區的壹套房屋出售,轉讓價格為60.5萬元。2009年9月26日,原告趙代為收取首付款65,438+00,000元,原告趙表示首付款65,438+00,000元已支付給劉的父親。2009年9月28日,劉收到房款人民幣5萬元,並將房款交給原告趙。2009年6月65438+2月65438+2月6日,原告趙代為收取房款5000元。原告趙帶劉父繳納應由劉父承擔的稅款6050元。
2009年9月,原被告購買了壹套位於南京市下關區的房屋,總價80萬元,其中首付60萬元,銀行貸款20萬元。原被告為該房屋支付契稅8000元、中介費8000元。原告趙認可將收到的房款中的59.5萬元用於支付房款。該房產的登記所有權人為劉、趙,原被告、被告壹致認定,截至2065.438+02.10.9,南京銀行借款本金為65,438+04萬元。
另查明,原告趙出具了七張借條,第壹張借條載明:“茲向鄭夏榮借款人民幣5萬元,用於購買房產。2009.9.26";第二張“借條”寫明“我今天向某人借款10萬元購買房產,特作證據。2009.9.30";第三張借條寫明:“本人向周、孫借款4000元現金,用於支付律師費,定於12年7月前歸還。20117.14";第四張借條寫明:“今借周、孫現金萬元支付金陵鑒定所鑒定費,暫定於2012年9月2日歸還。根據這個!2011.9.3";第五張“借條”寫明:“本人向周、孫借款人民幣5000元,用於支付房租。貸款期限為壹年。2011.11.18";第六張“借條”寫明:“今借、周某現金壹萬元,用於支付房屋租賃費,定於2065438+2003年8月8日前歸還。根據這個!2012.8.8"。2011年7月6日,原告趙交納律師費4000元。原告趙向南京金陵司法鑒定所支付的鑒定費已返還原告趙。
被告人劉出具了四張借條或欠條。第壹張借條寫明:“我向劉的父母借款陸拾萬伍仟元,在淮門買了壹套房子,分十年還清。165438+2009年10月20日”;第二張“借條”寫明:“今向劉借款人民幣12000元,用於償還劉在淮門購買房屋的借款。該期還款為12000元整,還款時間為9月9日。2011.9.8";第三張“借條”寫明:“今向劉借款人民幣10000元,用於還房貸。2011.12.14";第四張“借條”載明:“今向何借款壹萬二千元,用於抵押還款。這出戲!2012.7.3"。
經查明,原告趙從20111年10月至2012年6月的月平均工資約為3489元。被告人劉自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30日工資收入合計人民幣70922.26元。被告劉於2006年8月11日至2006年6月30日償還銀行住房貸款30000元。
原被告壹致同意目前在各業主處的房款和住房公積金歸各業主所有,不要求法院處理。
庭審中,本院根據劉的申請,委托南京師範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被告劉出具的借條的形成時間進行了鑒定,鑒定日期為165438+2009年10月20日。鑒定意見為:材料檢驗的時期為“165438+2009年10月20日”,借條中黑色字跡的形成時間為2066年。被告人劉晨認為鑒定意見形成時間存在較大偏差,申請鑒定人出庭接受訊問。2012年8月10日,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經當庭質證,原告趙對鑒定意見無異議。被告人劉認為,該鑒定意見是基於樣品的儲存條件、材料、樣品不同,由此得出的鑒定意見是假設性的,是錯誤的。鑒定人聲明:鑒定報告顯示,沒有特別說明,如人工處理等,認為是相同的儲存條件。經過多年的研究,差距不會太大。這項技術采用激光拉曼光激發325NM,可以有效避免紙張的幹擾,所以我們已經充分考慮了這種情況。從材質上來看,除了之前鑒定留下的洞,我們沒有看到任何人為的破壞,只能認為是同樣的儲存條件。樣品的譜圖與樣品的譜圖相同,兩者壹致;我們的結論是,同期和同期可能會有壹些誤差,不是同壹天,不是同壹個時間,也不是同壹個時間。就本案而言,樣本形成和樣本形成的時間不應超過五個月。我們所有的認同都不是量化到壹個具體的數值,而是來自於比較。如果光譜中有壹定的間隙,可以看到峰值強度。
審理過程中,因原被告與被告對位於南京市下關區定淮門街的房屋價格無法達成壹致意見,本院根據原告趙的申請,委托江蘇某土地房地產評估咨詢公司對該房屋價格進行評估,評估值為11616160000元。原告趙對評估價值無意見。被告劉晨認為該報告沒有記載實際交易價格,評估結果無效。
庭審中,被告人劉毆打原告人趙某,原告人趙某在醫院接受治療。醫藥費和交通費合計576.2元,建議休假三天。原告趙認為被告劉應賠償1000元。對此,被告劉某同意賠償原趙某及醫療費等損失700元。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結婚證、公安登記表、病歷、疾病診斷證明、南京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存款收據、收據、契稅完稅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欠條、借條、南京銀行賬戶交易對賬單、賬戶歷史交易清單、招商銀行賬戶交易清單、交通發票、掛號、診療費收據、門診醫療費收據等證據佐證,足以認定。
鑒於原被告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本院分析認定如下:
1.首付10000元是否給了劉的父親。
原告趙認為其收取的65438萬元定金已支付給劉的父親。被告人劉認為,定金65438元+0,000元未支付給劉的父親。本院認為,原告趙未能證明其給予劉654.38+0萬元,故對原告趙的意見不予采納。
2.關於原告趙是否給了劉25萬元。
原告趙認為,自己給了劉的父親65438萬余元的存款和其父母65438萬余元的借款。被告人劉對此予以否認。本院認為,原告趙未能證明其將上述款項送給劉的父親,故對原告趙的意見不予采納。
3.關於60萬首付的構成。
原告趙認為,該60萬元首付款由劉父母給的35萬元、夫妻共同存款65438+萬元、父母支付的15萬元組成。被告人劉某認為,60萬元的首付款是其出售房屋的父母支付的。我們認為,經審理查明,原告趙收到房款605000元,認定其中595000元用於支付房款。原告趙所說的65438+萬元與存款用於購房的事實不符。同時,原告趙認為其父母給了654.38+0.5萬元,但該主張除其父母證言外,無其他證據支持,本院不予采納。應當認為,首付款60萬元是被告父母出售房屋所得,由原告趙支付。
4.關於被告人劉與他人是否存在正當關系。
原告趙認為,劉與他人存在不正當關系。被告劉認為不存在。本院認為,原告趙向旅遊網提交的訂單記錄、開房記錄均為復印件,不足以證明被告劉某與他人為正當關系,故原告趙認為證明劉某與他人為正當關系的證據不足。
5.關於被告人劉是否實施家庭暴力。
原告趙認為被告劉實施家庭暴力。被告人劉認為不存在家庭暴力。本院認為,被告劉雖然毆打了原告,但根據造成的後果,不構成家庭暴力。
6.借據形成時間鑒定意見的采納。
原告趙對欠條形成時間的鑒定意見無異議。被告人劉認為,該鑒定意見書的鑒定結論是錯誤的,沒有根據樣品和對比樣品的不同保存條件對材料和樣品進行具體說明。本評估結論是假設性的。本院認為,欠條形成時的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機構留存的比對樣本是雙方協商壹致後使用的。被告人劉提交的比對樣本不符合鑒定要求,鑒定人員也出庭接受了質詢。故被告劉認為不采納該鑒定意見的理由不成立,應當采納該鑒定意見。
7、關於房屋價值評估報告的驗收。
原告趙對該房屋鑒定報告無異議。被告劉認為,報告中沒有記載實際成交價格,評估結果無效。本院認為,雖然報告中沒有記載實際價格,但被告劉提出鑒定報告應當記載實際交易價格,鑒定程序合法,鑒定報告無不當之處,應當采信該鑒定報告,被告劉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8關於債務的性質問題
1,關於原告趙主張夫妻債務相同的問題。
2.關於向鄭借款654.38+50萬元的債務。654.38+0.50萬元借款包括2009年9月26日借入的50,000元和2009年9月30日借入的654.38+0.00萬元。原告趙認為,借款時夫妻債務相同,借款用於購買房產。被告人劉對此予以否認。本院認為,原告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借款用於購買房產,即使存在65438+50萬元的債務,也應是原告趙的個人債務,而不是原被告夫妻的同壹債務。
3.關於向周、孫借款4000元。原告趙認為,借款時夫妻同債,借款用於支付訴訟費。被告人劉對此予以否認。本院認為,原告趙某在借款期間為聘請律師所支付的費用,不是為夫妻雙方所發生的債務,而是為自己的律師事務所所支付的費用,故該4000元債務是原告趙某的個人債務,而不是原被告夫妻雙方的債務。
4.2011年9月3日,周向借款10000。原告趙認為借款時夫妻債務相同,借款用於支付金陵鑒定所的鑒定費。被告人劉對此予以否認。我們認為,該借款是原告趙在訴訟中預先支付的鑒定費,是原告趙為證明其辯護意見而支付的費用,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現鑒定費也已返還原告趙,其主張鑒定費返還後將用於家庭生活,但原告趙未能證明該款項返還後將用於家庭生活,且原告的工資收入仍能滿足原告趙的正常生活支出,故無需借款支付生活費。因此,10000元的債務應認定為原告趙的債務,而非原被告之間的夫妻債務。
5.關於向周借款15600元的債務。15600元由2011年11月18月5600元和2010000元組成2002年4月26日。原告趙認為,借款時夫妻同債,借款用於支付房租。被告人劉對此予以否認。本院認為,原告趙的月平均工資為3489元,可以支付其生活及租房費用,不需要借款支付房屋租金。因此,15600元借款應認定為原告趙本人擴大的個人債務,而非原被告夫妻共同債務。
6.2012年8月8日孫鶴洲借款10,000元。原告趙認為,借款時夫妻債務相同,借款用於支付房屋評估費。被告人劉對此予以否認。我們認為原告趙與證人孫對借款用途的陳述不壹致,原告趙最後陳述該款項用於支付房屋評估費。房屋鑒定費系原告趙為證明其主張而預交,該費用的負擔在本案中處理。故該借款1000元應認定為原告趙的個人債務,而非原被告之間的夫妻債務。
關於被告劉主張夫妻債務相同的問題。
1.關於向劉、蔣借款60.5萬元的債務。被告人劉認為,借款時夫妻同債,貸款用於買房。原告趙認為,不存在借條,而是贈與。我們認為,該筆借款的借據被認定為2011年2月同期,說明借據是事後所寫。按照165438+2009年10月20日的簽約日期,60.5萬元借款有25.5萬元未還。被告人劉某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該60.5萬元系劉某、趙某向劉某父母借款,故該60.5萬元贈與劉某、趙某的可能性較大。對於被告劉某事後主動向劉某父母償還60.5萬元,應認定為被告劉某的個人債務,而非原被告夫妻債務。
2.關於向劉借款22,000元,向何借款65,438+02,000元。劉借款22000元,包括2065年9月8日借款20112000元,2065年2月4日借款438+010000元。被告人劉認為,夫妻二人在借這些借款時是同債,借款用於償還購房貸款。原告趙對此予以否認。本院認為,被告人劉從2006年8月11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工資收入合計為70922.26元,被告人劉從2006年8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工資收入合計為70922.26元。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現被告同意離婚,故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予以準許。關於其對劉(前被告之子)的贍養和探望,雙方均同意由被告劉直接撫養,但對贍養和探望的標準未能達成壹致意見。結合原告趙某的實際工資收入情況,本院判決原告趙某按每月750元的標準支付撫養費,直至劉獨立生活為止。鑒於探視問題,結合雙方及原被告子女的實際情況,本院認為原告趙每兩周探視劉某壹次,上午接回,第二天在17之前歸還為宜,被告劉某應予協助。關於房子的分割。該房屋的評估值為65,438+065,438+066,5438+060,000元。被告劉索要房屋,原告趙要求被告支付壹半賠償金。鑒於該房屋銀行貸款本金余額尚有654.38+0.4萬元,且雙方約定被告劉主張該房屋所有權,未償還的貸款本金余額654.38+0.4萬元可從該房屋總價值中扣除,被告劉負責償還貸款本金654.38+0.021.6萬元,分割扣除貸款後的房屋價值。因被告劉主張房屋所有權,被告劉應對原告趙進行相應賠償。關於賠償金額,鑒於被告劉需要直接撫養孩子,從平衡雙方利益的角度出發,本院判決房屋賠償金為410000元。關於原告趙認為被告劉有家庭暴力、與他人發生不正當關系、虛構債務等行為,原告應分得更多財產的意見。原告趙某主張被告劉某存在家庭暴力並與他人發生正當關系的證據不足,雙方均有擴大債務的行為,故原告趙某的此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趙認為房屋內的個人衣物屬於其所有,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關於被告劉在庭審中毆打原告造成損失的賠償問題。鑒於被告劉在庭審中毆打了原告趙,賠償損失問題應與本案壹並處理。被告劉在庭審中對毆打原告有過錯,應對毆打原告趙所造成的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等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趙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損失的時間。現被告劉同意賠償趙誤工費、醫療費等損失,本院予以確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壹款、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壹款、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壹款、第六十四條第壹款。
壹、準予原告趙與被告劉離婚;
二、雙方所生兒子劉某由被告直接撫養,原告趙某每月支付撫養費750元,直至劉某獨立生活;原告趙每兩周去劉家壹次,早上去取,第二天17前歸還。被告人劉應當予以協助。
3.位於南京市下關區的房屋,歸被告劉所有;南京銀行借款本金654.38+0.4萬元,由被告劉清償;原告趙在該房屋內的個人衣物歸原告所有;
四。被告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趙支付房屋補償費465,438+00,000元;
動詞 (verb的縮寫)被告劉賠償原告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等損失700元(已支付);
6.駁回原告趙的其他訴訟請求。
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168元,鑒定費17100元,鑒定人出庭費300元,共計22568元。該款項已由原告趙預交12868元,被告劉預交9700元,由原告趙預交6000元,被告劉預交165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趙忠舉
代理法官李翊君
人民陪審員劉繼紅
2012年11月23日
見習文員邊榮
成功爭取孩子撫養權經典案例3成功爭取1歲男童撫養權。
1歲男孩撫養權離婚成功——六合區離婚案
南京六合區離婚案
女方成功離婚——獲得1歲男孩撫養權
案例介紹:
當事人因離婚糾紛及撫養權問題無法與丈夫達成壹致,遂訴至法院,並委托南京某知名離婚律師莊全程代理。
案例結果:
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歸我們,對方支付20%的撫養費。
律師評論:
本案審理期間,被告始終不同意離婚,堅持孩子由他撫養。除了向法庭提供大量訴訟證據和律師意見外,我們用更簡單的方式做了被告的思想工作,但被告還是想不通。庭審結束後,莊律師再次致信主審法官,希望其能結合本案綜合情況,再次約談被告,和諧破案。
法院最終再次與被告溝通時,被告同意,如果原告堅持離婚,孩子的撫養權可以歸我們,但他只願意每月支付500元撫養費。
至此,案件結束,當事人對結果非常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