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有權保持沈默,但妳說的每壹句話都將作為呈堂證供。
香港警匪片裏,這句話基本上成了香港警方人員的口頭禪,見到疑犯的第壹句話必是這句。之所以會是這句話,是因為他們進入警校學習時就被壹直告誡,對疑犯壹定要講這句話,必須把這個權利傳達給疑犯。
告訴疑犯他可以保持沈默,因為這是英美法系中的壹個嫌疑人的基本權利,叫作‘米蘭達權利’或者叫‘米蘭達告誡’。犯罪嫌疑人的這壹權利,起源於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和第六修正案。
其中第五修正案規定:無論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這壹條實際上就是海洋法系疑罪從無的司法理念的延伸,所以根據第五修正案的規定衍生出了,任何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和警察局都可以壹直保持緘默。
而第六修正案規定:任何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受審時,都有權請律師為自己辯護。根據這壹條衍生出的犯罪嫌疑人權利便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錢聘請律師,那麽法庭需要給他指定壹個律師。
這兩條結合在壹起,終於在上世紀六十年代創造出了‘米蘭達權利’。
相關實際案例
美國警方在此案上的效率還是很不錯的,僅僅十天便鎖定並逮捕了壹名犯罪嫌疑人——23歲的無業遊民恩納斯托·米蘭達。菲尼克斯市警方隨即請來芭芭拉對其進行辨認,在芭芭拉確認米拉達正是對她施暴的人後,警方立即便對米蘭達進行了審訊。
僅僅兩個小時,米蘭達便交代了犯罪的全過程,他的這份認罪筆錄成了他最主要的罪證,菲尼克斯市地方法院依此判了他20年有期徒刑。
本來這種證據完善的罪案應該就此畫上句號,犯下重罪的米蘭達也受到了應有的懲罰。可是在法庭上,米拉達的辯護律師利用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和第六修正案胡攪蠻纏,想將給米蘭達定罪的主要證據他的口供,打成是在警方未告知米蘭達權力情況下誘導他做出的,是無效的證據。
因此在菲尼克斯市地方法院判米蘭達20年有期徒刑後,米蘭達和他的律師選擇了繼續上訴,最終這個案子被遞到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1966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此案進行了終裁,九名大法官中有五人投票認為菲尼克斯市地方法院對米蘭達的判決無效!這意味著,米蘭達的證詞被作廢了!
之所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會做出這種明顯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裁判,當時的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負有主要責任。
這個因為受美國代總統約翰遜指使,組建了壹個全由德克薩斯州人組成的調查團,調查肯尼迪遇刺案的大法官。是壹個公認的政治左派,因此他特別強調嫌疑人權力似乎也是壹貫為之。正是他積極勸說同僚獲得了他們的支持,才拉攏到了推翻菲尼克斯市地方法院判決的五張贊成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