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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原則適用的條件

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中的適用壹般有以下情形:1.當事人真實陳述的義務。當事人真實陳述的義務略稱為“真實義務”。真實義務通常被認為是誠實信用原則的主要內容。有的大陸法系國家,雖然沒有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壹般規定,卻有關於真實義務的規定;相反,有的國家雖有誠實信用的壹般規定,但卻沒有明確規定真實義務,僅理論上認為這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發生的壹種法定義務。在外國法理上,壹般認為,當事人的真實義務僅為主觀性義務(正直義務或真誠義務)或主觀真實義務,即只要當事人根據本意為真實陳述時,就屬於履行了義務。也就是說,即使事後發現和認定當事人的陳述與案件事實不符,也不屬於違反真實義務。要求真實義務為當事人陳述的客觀真實也是無法做到的。另壹方面,如果定義為主觀性義務,則真實義務對於發現案件真實的作用就十分有限了。真實義務應當如何界定,在國外依然有較大的爭議。2.促進訴訟的義務。當事人負有促進訴訟的義務,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要求之壹。這壹義務要求當事人在訴訟中不得實施遲延或拖延訴訟行為,或幹擾訴訟的進行,應協助法院有效率地進行訴訟,完成審判。這壹義務具體體現在不得遲延提出攻擊和防禦方法;不得故意申請無理由的回避(回避權的濫用);不得故意拆分訴訟標的,以規避相應的訴訟程序(如通過拆分訴訟標的使之適用於小額訴訟,由此獲得小額訴訟程序帶來的利益)等。3.禁止以欺騙方法形成不正當訴訟狀態。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不得以欺騙方法形成不正當的訴訟狀態,從而獲得法規的不當使用或不適用。例如管轄權的濫用,原告通過編造虛假的管轄原因事實,從而獲得有利於自己的管轄。又如,在票據訴訟中票據持有人向出票人行使權利,但為了讓自己所在地的法院獲得管轄權,特意將同壹所在地的背書人作為被告,提起***同訴訟,從而獲得所在地法院的管轄權,但在第壹次口頭辯論期日中又故意撤回對背書人的請求。再如,當事人在訴訟即將開始之前,廉價取得幾乎沒有價值的自動債權,然後在訴訟中主張抵銷的情形。另外,外國當事人為了規避訴訟擔保義務而讓所在國當事人代為起訴的情形,也屬於違反誠信原則。 4.禁反言。民事訴訟上的禁反言,也稱之為禁反言原則。該原則源於英美法上estoppel法理。大陸法系國家,如日本又將其擴展或概括為禁止矛盾行為。這壹原則的具體適用要件包括三個方面:其壹,當事人在訴訟中實施了與之前(訴訟中或訴訟外)訴訟行為相矛盾的行為;其二,在對方信賴的前提下,作出了違反承諾的行為;其三,給信賴其先行行為的對方造成了不利。例如,作出自認之後,在無正當理由的情形下撤回自認。禁反言原則的法理在實踐中也得到了日本最高裁判所的認可。但在理論上,關於如何適用禁反言原則還存在諸多問題。例如,在同壹訴訟中,因為遵守口頭辯論壹體化的原則,所以,即使當事人的行為是矛盾的,並可能對法官的自由心證的形成有影響,但也不適用禁反言原則。另外,從訴訟行為的性質而言,對於取效性訴訟行為(指該行為的實施不會直接發生程序上的法律效果,僅僅是要求法院實施相應的裁判行為,如訴訟中當事人主張和舉證的行為就屬於典型的取效性訴訟行為),原則上當事人是可以自由撤回的,也不受禁反言原則的約束。5.訴訟上權能的濫用。雖然訴訟制度給予了當事人某些權能,但如果沒有誠實信用地行使該權能,也就不能予以承認該權能行使的利益。訴訟上權能的濫用,如無正當理由反復要求審理法官回避;期日指定申請權的濫用等。這些權能的濫用可以從有無正當理由來判斷,不容易把握的是訴權的濫用問題。由於訴權是壹種受憲法保障的基本訴訟權利,因此,在外國民訴的實踐中,以誠實信用原則對訴權濫用的處置是相當謹慎的。在承認誠實信用原則的國家,關於誠實信用與訴訟上權能或訴訟權利濫用的規制二者之間的關系,理論上至今仍存有爭議。實質是誠實信用原則是否包含對訴訟上權能或權利濫用的規制。6.訴訟上權能的喪失。因行為人長時期不行使訴訟上的特定權能,使得對方產生壹種行為人大概不會行使該權能的期待,壹旦達到如此階段,行為人還可以行使權能的話,就將有損對方的期待,因此,為了維護這種期待,在此情形下權能的行使是不合法的,也就是所謂失權的原則。在規定的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救濟的方法,可以適用失權原則,通常認為沒有問題。但對於訴權的失效或失權問題與對待訴權濫用的問題壹樣需要謹慎對待。訴訟上權能的喪失與訴訟上權能因濫用而被禁止的情形不同在於,前者是因消極的不作為而發生的,後者卻是因積極的作為而發生的,前者的效果是失權,後者的效果是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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