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的土地壹般屬耕地或農用地。村民建住宅應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不得占用耕地和農用地。如確需占用必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占用耕地的還必須保證占補平衡。
如果承包的是基本農田,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7條關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的規定,決不能用承包地建住宅。
《土地管理法》
第三條規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這是我國土地管理的壹貫原則。
第五十七條、第七十六條,無論占用何種性質的士地,無論臨時還是長期使用土地進行房屋建設,均應經有權機關審批。?在現實生活中,因承包人承包大面積土地進行種植或者養殖經營,客觀上確實需要建設壹定的生產設施。
擴展資料:
宅基地與承包地的區別: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淮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承包土地從它的意義上來說,就是租賃關系,並不歸農民所有,它的土地權益只歸屬於集體,故建房行為是侵奪了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所以這種建房是不合法的。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