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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費該不該交?

1)口頭合同,合同法也規定了當事人可以口頭訂立合同(口頭合同有效),但在訴訟中,壹方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口頭合同的存在和真實性,否則要承擔敗訴的法律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2)關於違約責任

文章來源:作者:發布時間:2006-12-02

關於課文的總結

如今,契約與人的關系越來越密切。買房,必須訂立購房合同;租賃,要簽訂租賃合同;諸如此類,各種各樣的合同出現在我們的生活中,因此研究合同法中的違約責任制度,維護遭受損失的壹方的合法權益,無論是對於合同法的實踐還是理論研究都是非常重要的。

違約責任是合同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壹部分。法律規定或規定了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應承擔的具體法律責任,從而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更加明確。違約責任的主要內容是指當事人違反義務時應承擔的財產責任,包括繼續履行合同、采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三項責任。遭受損失的壹方可以根據自己遭受損失的具體情況,要求對方承擔繼續履行合同、修理、更換、重作、降低價款或者報酬、賠償損失的責任。違約責任是有法律保障的。違約行為發生後,當事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要求違約方承擔相應的責任。對確定違約責任或承擔違約責任有爭議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仲裁機構(有書面協議)或法院給予法律保護。

1.1違約責任

1.1.1違約責任的概念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或不及時履行合同債務而產生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不僅是違約的法律後果,也是合同效力的表現。現在合同法中,違約責任僅指違約方對守約方承擔的財產責任,與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完全分離,屬於民事責任的壹種,因此具有民事責任的壹般法律特征,如違約責任的懲罰性、補償性等。違約責任的懲罰性履行是法律對違約行為的負面評價,而不是通過高於受害人實際損害的賠償金額或違約金來進行;違約責任的補償性履行是對受害人所受損害的壹種補償。有學者指出,違約責任是否兼具懲罰性和補償性,取決於違約責任在性質上屬於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只是補償性的,而過錯責任兼具懲罰性和補償性。

1.1.2違約責任的特征

(1)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履行合同債務不符合約定而產生的法律後果。

這壹特征包含兩層含義:違約責任的成立是基於有效合同的存在。違約責任的成立是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結果。

違約責任是相對的,即違約責任只能發生在特定當事人之間,合同關系之外的第三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③違約責任的可締約性;根據合同自願原則,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違約金的數額,但這並不否認違約責任的強制性,因為這樣的約定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

1.1.3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違約責任成立的必要要件。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分為壹般構成要件和特殊構成要件。壹般構成要件是壹切違約責任所必需的,特殊構成要件是特定違約責任形式所必需的。傳統理論將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概括為四個方面:違約、損害事實、違約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事實上,這四個要件並不是所有違約責任都必須具備的,只是損失賠償責任形式的構成要件。不同形式的違約責任有不同的違約責任構成要件。例如,只有壹種違約行為作為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當然,在過錯責任原則下,也要求違約方有過錯。強制實際履行的構成要件是:違約方不履行合同,違約方可以履行,合同當事人要求履行;損失賠償的構成要件是:違約、損害、違約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在過錯責任的情況下,違約方必須有過錯。具體將以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進行闡述。

1.2違約

1.2.1違約的概念:違約是指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也稱為不履行合同債務。《合同法》表述了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違約含義。

1.2.2違約的構成:違約僅指違反合同義務的客觀事實,不包括當事人和有關第三人的主觀過錯。

1.2.3違約的分類:各國合同法對違約形式的分類不同。我國《合同法》將違約的形式體系劃分為:

①預期違約

長期以來,人們習慣於將違約等同於實際違約,但適用預期違約規則追究違約方預期違約責任的案例早已出現,如:1994“海門市外貿公司訴南通東方飼料供應公司”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確認預期違約成立,判決其承擔責任。1999年3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8條的規定,完善和發展了我國合同法中的違約制度。

A.預期違約的概念

預期違約也稱提前違約,包括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所謂明示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壹方當事人明確無誤地向對方表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同。所謂默示違約,是指在履行期到來之前,壹方有確鑿證據證明履行期到來時另壹方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另壹方不願意提供必要的履約擔保。預期違約表明合同義務在未來不會履行,而不是實際違反合同義務。因此,有學者認為這種違約行為只是“壹種違約危險”或“可能違約”,其侵害的不是實際債權,而是履行期屆滿前效力不完全的債權或期待權較強的債權。

B.預期違約的構成要件

《合同法》第108條規定:“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可見,我國合同法分為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兩大類。

A.明示違約

違約方必須清楚、明確、自願、無條件地向對方表示。如果違約方作出有條件或模糊的表示,其違約意圖是不確定的,不構成預期違約。例如,甲方承諾從某壹年的1日起,每周向乙方購買100噸煤,為期1年。4月,甲方對乙方說:“除非我們的鋼產量進壹步增加,需要更多的煤,否則我們將從7月起停止向妳們購買煤。”a的話不構成預期違約。只有到了7月份,如果甲方真的停止買煤,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實際履行或者向法院提起實際違約訴訟。

B.默示違約

當事人以自己的實際行為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不要求解除合同,壹般不主動承擔違約責任。比如農副產品買賣合同中,賣方未組織過季供貨,事實上無法履行供貨義務;又如加工合同中,承包方的加工設備和技術條件不能滿足合同要求,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補充新的設備和技術條件。這壹事實可視為自己的行為未能履行合同義務,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2、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我國《合同法》規定了五類違約責任。

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實際履行,是指違約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守約方請求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責任形式。在其構成要件下:(1)存在違約;(2)守約方必須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3)違約方必須有能力繼續履行合同。表面上看,還是原合同約定的義務繼續履行。但事實上,繼續履行合同義務與正常履行在性質上是不同的。壹般履行是合同到期時如期出行,合同到期後要繼續履行。另外,繼續履行帶有國家強制性質是對行為人違約行為的負面評價有這樣壹個案例:南陽某公司在春節前與某國外鋼材經銷商簽訂了鋼材購銷合同,約定2月底交貨。但隨著節後鋼價的飆升,經銷商寧願承擔違約責任也不願履行合同。於是,守約方南陽某公司將經銷商告上法庭,要求履行合同。法院判決經銷商繼續履行合同。從本案可以看出,與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違約責任形式相比,繼續履行更有利於合同目的的實現。

當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導致對方權利無法實現時,如果受害方認為違約方可以采取壹定的補救措施挽回合同損失,可以請求對方修理、更換、重做合同。內容是權利和義務,權利和義務的焦點是財產責任,合同的順利履行是財產權利的順利實現。因此,確立違約責任的免責條件和條款意義重大。

不可抗力是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對約定的合同制度如何處理的壹項法律制度。本合同生效後,由於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不可抗力發生在合同生效之後,合同終止之前。無論合同履行到何種程度,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履約成本和費用損失均由敗訴方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基於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或者不能確定的嚴重地震、洪水、風災、雨災、雪災、高溫、低溫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約定的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預見到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意外情況,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哪些情況屬於不可抗力。當這些情況發生時,當事人可以免除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責任,包括違約責任。

現實生活中,壹些企業為了逃避承擔違約責任,濫用不可抗力。例如,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供貨合同,約定乙公司在壹個月內向甲公司提供100噸壹級精煉鋁錠,價值1.3萬元。雙方約定,如果不能按時交貨,每逾期壹天,向a公司支付貨款金額0.1%的違約金。由於組織貨源的原因,B公司僅在兩個月後就向A公司交付了65,438+000噸精煉鋁錠。A公司發現不是壹級精煉鋁錠,是二級精煉鋁錠,於是以對方違約為由拒絕支付,要求B公司支付壹個月違約金39000元,並要求B公司再次提供100噸壹級精煉鋁錠。但B公司主張逾期交貨不是自己的過錯,而是國家產業政策調整,屬於不可抗力,不應支付違約金。這是濫用不可抗力,逃避責任,因為未能組織貨源是正常的市場風險,當事人應自行承擔責任。

參考

1魏振瀛主編:《民法》,2000年9月第壹版,北京海澱區中關村北京大學,北京大學出版社,第422、434、435頁。

2崔建遠:《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8,第186頁。

3趙旭東:《合同法》,12000年2月版,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180頁。

4崔建遠:《合同責任研究》,吉林大學出版社,1992。

5王澤鑒:《民法理論與案例研究》第壹卷,臺灣省興豐出版社1997版。

6王黎明:《論違約責任》,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

7梁彗星:從過錯責任到嚴格責任,《民商法論文集》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

8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9彗星梁:《民法通論》,法律出版社,1998。

10梅忠協:《民法精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11童柔主編:《中國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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