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通過威脅犯罪嫌疑人親屬的方式獲取口供,也破案了,所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會被排除,因為程序正義的損失太大了,警察為了破案可能會做同樣的事情,普通人的實體權利可能會受到損害,所以即使犧牲這個案件的實體正義也是必要的。我國刑事訴訟法采取了實事求是的態度,嚴重的非法取證手段可以排除,有缺陷的取證手段可以補充。比如在嫌疑人身上搜出1包毒品,提交法院時有物證毒品,但現場沒有扣押記錄,無法證明是否栽贓。這是非法取證,應該排除。再比如,在罪犯身上搜到兩包毒品,向法庭提交的物證是兩包,而現場查獲的記錄是1包,檢察官要進壹步調查。以前是警察出的印章,現在不行了,需要申請警察出庭作證,而且光有警察證詞是不夠的,可能還有其他證據可以證實,否則這包毒品就排除了。就連美國最高法院也經歷了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的取舍和不同傾向。沃倫法院時期強調程序正義和個人權利,而倫奎斯特法院時期天平向相反方向傾斜。
這個壹直爭論的著名問題表明,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之間的這種平衡是必要的:壹個恐怖分子在城市裏制造炸彈來殺死成千上萬的人,而妳抓住了這個恐怖分子,妳能折磨他說出炸彈在哪裏嗎?妳能折磨他女兒告訴他炸彈在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