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即不是拘留,而是需要保證隨時可用。取保候審不是審判的結果,也不意味著案件的終結。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案件仍然需要偵查、起訴、審判。
取保候審的條件
取保候審適用於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但執行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
三、確有必要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應逮捕;
四、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偵查羈押、起訴、壹審、二審期限內結案,而又有必要繼續核實、審理的。
五、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六、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不得保釋候審
對累犯、犯罪集團主犯、自傷、自殘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罪、暴力犯罪、其他嚴重犯罪以及其他性質惡劣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申請程序和執行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不受時間限制。但是,聘請律師申請取保候審的時間是在嫌疑人落網之後。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律師應當以書面形式申請取保候審,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後7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公安司法機關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並提出保證人或者可以交納保證金的,應當同意,並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申請人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除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外,均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的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不得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超過12個月。
取保候審的保證
取保候審需要擔保人或者保證金。以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起點金額為1000元。同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擔保人擔保和保證金擔保不得同時使用。取保候審保證金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統壹收取和管理。
保證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壹是與案件無關;二是有履行擔保義務的能力;第三,享有政治權利和人身自由不受限制;第四,有固定住所和收入。
保證人保證取保候審,保證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經核實,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對保證人處以壹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決定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向保證人宣布處罰決定,並告知其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對保證人的處罰決定書》五日內,向執行機關的上壹級主管機關申請復核。上壹級主管機關接到復查申請後,應在七日內作出復查決定。
沒收取保候審保證金和對擔保人處以罰款屬於刑事司法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復核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申訴。
對被取保候審的擔保人,執行機關發現擔保人喪失擔保條件時,應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決定機關接到執行機關的書面通知後,應當責令被取保候審人員重新提交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或者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通知執行機關。
取保候審的人須遵守的規定
壹是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第二,提審時及時到達;
三是不允許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第四,禁止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根據不同情況,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擔保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前款規定的,保證金應當在取保候審終結時退還。
違反規定保證金的取保候審人的處理。
被取保候審人員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依法應當沒收保證金的,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作出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的決定,並通知決定機關;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還應當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意見,並連同相關材料壹並報送決定機關。
決定機關發現取保候審人員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認為應當依法沒收保證金的,應當提出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的書面意見,並連同有關材料壹並送交縣級以上執行機關。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根據決定機關的意見,及時作出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並通知決定機關。
被取保候審人員未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但在取保候審期間涉嫌新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執行機關應當暫扣其繳納的保證金,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決定是否沒收保證金。故意再犯的,沒收保證金;因過失再次犯罪或者不構成犯罪的,應當退還保證金。
決定機關應當在收到執行機關沒收保證金的書面通知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意見後,在五日內作出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繳納保證金並提出保證人的決定,並通知執行機關。
執行機關應當向被取保候審的人宣布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並告知其如不服,可以在收到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後五日內,向執行機關的上壹級主管機關申請復核。上壹級主管機關接到復查申請後,應在七日內作出復查決定。
沒收存款的決定已過申請復議期或者經復議決定沒收存款的,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變更的。
取保候審即將屆滿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決定機關應當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在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解除取保候審的決定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在偵查或者起訴階段已經采取取保候審措施,案件移送起訴或者審判階段,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的,或者需要變更擔保方式或者強制措施的,受理案件的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執行機關和移送案件的機關。
受理案件的機關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的,應當重新作出取保候審決定。對繼續采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數額原則上不變,不再收取保證金。
取保候審期限即將屆滿,案件受理機關尚未作出繼續取保候審、變更擔保方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決定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案件受理機關。受理案件的機關應當在原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並通知執行機關和移送機關。
原決定機關收到受理機關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後,應當立即解除原取保候審,並將《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和《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送達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證人和擔保人;受理案件的機關作出繼續取保候審或者變更擔保方式決定的,原取保候審自動解除,不再辦理撤銷手續。具體問題請咨詢周垂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