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有效性受到質疑
老李今年81歲,房子位於長沙市中心,面積80多平米。他早年花了13萬多買的,後來漲到近60萬,卻在2012低價賣了29萬。2013年6月,兒子李俊請假回長沙老家,發現房產證不見了。
“房子已經過戶到別人名下,但是只交了65438+萬的房款。”2013年8月,李俊將購房人張琳告上法庭,要求取回房屋。期間,李俊還帶父親去醫院檢查,老人被確診為阿爾茨海默病。之後,法院委托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鑒定,認定老人目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不應作出與其智力不符的決定。
法院回應說:
如果有重大誤解,合同可以撤銷。
2014 5月16日,芙蓉區人民法院作出壹審判決。考慮到老李的精神狀態,雙方的購房合同存在重大誤解,應當撤銷。
對此,張林不服,上訴至中院。2065438+2005年5月,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敗訴後,張林提起反訴,要求老李返還首套房款65438+萬元,並支付違約金65438+萬元。2016 10,芙蓉區人民法院認為,雙方對簽訂合同均有過錯,過錯程度大致相當。老李應返還張林支付的首付款65438萬元,其他費用不予支持。(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限制行為人應盡早做相關鑒定。
根據最新的《民法通則》,年滿18周歲的完全行為能力人,因精神、智力障礙,經法院認定後,也可視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律師表示,如果家庭中有成年人不能辨認或者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可以向法院申請對其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鑒定,對於防止本案中簽訂合同、處分房產等重大民事行為造成損失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