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初犯協助銷售_能否判緩刑?
1.初犯能否判處緩刑,能否判處緩刑,需要根據犯罪人實施的行為對社會或者他人造成的危害來認定。具體來說:
(1)初犯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表現悔罪,沒有再犯危險,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可以判處緩刑;
(2)初犯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不得判處緩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8條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組織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或者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又犯殺人、傷人、強奸、綁架等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協助組織賣淫罪:為組織賣淫者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協助組織賣淫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對象元素。協助組織賣淫罪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組織賣淫罪是壹種嚴重的犯罪,協助組織賣淫雖然不是組織他人賣淫,但對組織他人賣淫起重要作用。特別是壹些協助者行為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因此,懲治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有利於震懾此類犯罪分子,維護社會秩序;
2.客觀要素。協助組織賣淫罪客觀上表現為實施了協助組織他人賣淫活動的犯罪行為。首先,行為人是協助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罪。被幫助的人是犯罪的人。被幫助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提供幫助的人不應當構成犯罪。協助的行為從屬於犯罪的行為;同時,行為人協助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罪。行為人幫助他人實施其他犯罪的,不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但可能構成其他犯罪的行為人;
3.主要元素。協助組織賣淫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可以是壹人,也可以是多人;
4.主觀因素。協助組織賣淫罪在主觀上表現為具有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從事幫助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卻為組織他人賣淫提供幫助,創造條件,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發生。動機如何不影響協助組織賣淫罪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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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引誘他人賣淫,或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為嫖客牽線搭橋的行為。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壹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