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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建設工程附屬合同糾紛,哪個律師更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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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建設領域,承接工程的人與實際施工的人不壹致的情況屢見不鮮,由此引發的掛靠、轉包糾紛頻發。

在民事審判中,為了確定主體的民事權利和義務,應盡可能明確區分掛靠和轉包,粗略判斷實際施工方(掛靠方)是否參與投標、合同訂立等活動。掛靠之際,掛靠人(實際施工人)借用其他企業的資質承攬工程,通常參與招投標、合同訂立等事務,甚至直接以掛靠人的名義出現。分包是指施工企業在承接工程後,將工程承包給實際施工方,後者壹般不參與投標活動,不訂立合同。

從刑事領域來看,無論是轉包還是分包,其本質大致相同,都是承包人將其承接的工程“偷偷”交給他人施工(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區分轉包和分包極其有限)。刑法上已經成為問題的是,掛靠在大型建築公司或因資質不足接受分包工程後,由於要從名義上的總承包方支出大量資金,在與總承包方合作的過程中,實際施工方有時會在利益分配、資金結算、施工責任分擔等方面產生糾紛。,而實際施工方如果從總承包商處獲取相關資金,或者不規範使用項目資金,則可能被指控職務侵占罪或挪用資金罪。因此,明確工程掛靠、轉包過程中民事糾紛與財產犯罪的界限具有現實意義。

1案中,行為人A與工程公司A簽訂項目目標管理責任書,約定工程公司A將其中標項目交由甲方具體施工,甲方借用工程公司A的施工資質承攬工程。工程公司A作為項目總承包商,按工程造價的2%收取項目管理費,其他相關費用均由甲方承擔..《項目目標管理責任書》第四條“財務管理要求”進壹步規定,工程公司A在收到業主付款後,將按照《項目目標管理責任書》的規定扣除管理費,並在代扣代繳稅款和各種預提和代扣資金後,將余額轉入甲方指定賬戶..在具體施工過程中,甲方以虛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貸款利息”的名義從工程公司A處拿走200萬元。項目實施後期,某工程公司與A發生糾紛,A被控職務侵占罪。

例2,行為人B將某建設工程分包給B建設集團,雙方訂立的內部承包協議約定,B建設集團與B形成勞動關系,收取工程總造價4%的管理費;在工程竣工結算前,項目業主提供的所有資金和物資,項目的所有財產和所有材料均歸B建設集團所有,乙方無權分配。在工程實際施工過程中,後者B將施工方支付給B施工隊的300萬元工程款據為己有。b被指控挪用資金。

上述案例提出的問題有:壹是掛靠工程和分包工程中的實際施工人員能否認定為A工程公司、B施工集團等總承包單位的工作人員;二是能否認定實際施工方虛報冒領的行為給總承包方造成了財產損失。如果能肯定以上兩點,甲乙雙方作為實際施工方,可以成立職務侵占罪或挪用資金罪。

但結合現行法律和相關法理,應該對這兩點得出否定的結論。壹方面,職務侵占罪或者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a、B明顯不符合相應財產罪的主體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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